
合常理的“吻合性”,就可以認定方峰證言有假。顯然,證人方峰承認送禮并無行賄目的,也無利益交換,該款項不能認定為賄賂款,也無法證實該事實是否客觀存在。此外,辦案單位違法調查已有在案證據證實,朱家棟有關收錢供述來自于“編造”之辯解有證據佐證,指控朱家棟受賄8萬,證據不足。
5.指控朱家棟收受龍光公司(肖達鴻)賄賂10.1萬元的事實,明顯不成立。
《起訴書》指控朱家棟收受肖達鴻賄賂10.1萬,與在案證據材料不符,根據偵查機關調查的證據,其中2萬元為謝燕敏所送,謝稱2009年中秋前一天曾送2萬元給朱家棟,但此期間朱家棟根本不在汕頭,無收錢時間,證人虛假陳述。肖達鴻所稱的送錢時間點:2008年中秋、2009年春節(jié)、2010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朱家棟也不在汕頭,證人虛假陳述。
6.指控朱家棟收受潮汕公司(鄭國卿)賄賂10萬元的證言虛假,指控明顯不成立。
潮汕公司鄭國卿、鄭立文陳述給朱家棟送錢后,朱家棟在報送審批圖紙上做了批示,但卷宗中無朱家棟于2007年審批金潤花園項目書證,無審批“金麗雅軒”項目書證,無鄭國卿所稱朱家棟作批示的圖紙書證材料,也無證人鄭國卿所稱的2011年2月中旬,送4萬元給朱家棟后,潮汕雅軒施工設計圖獲得規(guī)劃局審批通過的證據材料,證人在作虛假陳述。
7.指控朱家棟收受隆泰公司(徐隆青)賄賂10萬元的證言虛假,指控明顯不成立。
徐隆青2012年4月陳述:2000年,朱家棟當總工程師,我向他請教一些設計問題,關系熟悉后,2005年節(jié)日送紅包,出于慰問,不存在交易,沒有項目請他幫忙。2005年中秋,2006年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朱家棟到其公司吃飯,每次送5000元,春節(jié)飯后每次送1萬元。2007年至2010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我請朱家棟來公司吃飯,每次送1萬元。2011年春節(jié),朱家棟來吃飯說回老家,我送2萬元和一瓶酒、四條煙。根據徐隆青陳述,共送朱家棟9萬元,并無請托事項,節(jié)日送錢目的僅因為朱家棟是規(guī)劃局長,業(yè)務較熟悉,出于對他的尊重。但徐在2013年12月27日再次接受調查時卻稱:“我司送錢給朱家棟主要是希望他能對我司的報建項目提供幫助,盡快審批?!?/p>
辯護人認為:根據徐隆青的陳述,2005年至2011年期間,朱家棟幾乎每年中秋節(jié)、春節(jié)都去其公司吃飯。算下來,朱家棟去徐隆青公司次數將近10次之多,但每次由哪些人員負責接待,陪同人員哪些,均無證據證明,莫非每次吃飯朱家棟和徐隆青兩人?事實上,徐隆青與朱家棟關系一般,徐隆青“請不動”朱家棟,朱家棟更不可能每年中秋春節(jié)去其公司吃飯。唯一合理解釋,徐隆青涉嫌虛假陳述。
據徐隆青第一次陳述,其利用節(jié)日向朱家棟送錢物,并不具有請托事項與利益交換,而出于朋友交往,也無證據證明朱家棟利用職務,為徐隆青謀取利益。即便徐隆青送錢為真,9萬元性質也無法認定賄賂款。事隔一年半,徐再次接受檢方調查,在所謂送錢目的上,陳述內容與前一次完全矛盾,但未作出合理解釋。偵查機關顯然在了解到辯護人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后,為堅持錯誤指控而補漏洞,讓人好奇的是,證人在筆錄中認為前后兩次陳述都是事實。如此證人證言,如何能作為定案依據?
8.指控朱家棟收受順達公司(黃榮杰)賄賂10萬元的證言虛假,指控明顯不成立。
證人黃榮杰稱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春節(jié)分別送2萬,計6萬元,2010年中秋節(jié),送4萬,此陳述與辯護人提供的證據矛盾。2009年春節(jié)、2010年春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期間,朱家棟不在汕頭,沒有作案條件,朱家棟在庭上也明確陳述,其根本就不認識黃榮杰。顯然,證人作虛假陳述。退一步來說,根據證人陳述,其送錢沒有請托事項,即便送錢為真,也無法認定屬于賄賂性質。
9.指控朱家棟收受海逸公司(楊石穎)賄賂7萬元的證言虛假,指控明顯不成立。
證人劉景祥證言虛假。劉景祥第一次向紀委說7萬元,紀委說不止7萬元,他就說12萬元,最后確認送給朱家棟的數額是7萬元。證人所謂加快報建的規(guī)劃審批送錢目的,在案材料根本無法佐證。
朱家棟在錄音錄像中辯稱,自己向紀委交代的數額有出入,紀委階段交代12萬元,為爭取表現(xiàn),有一點就交代多一點。但是,訊問筆錄沒有記錄以上辯解,朱家棟辯解過程被偵查人員打斷。辯方提供朱家棟不在場,不具備“作案”時空條件的證據材料,證實證人虛假陳述。2009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2010年中秋節(jié),朱家棟不在汕頭,無作案條件,關于送錢時間,證人楊石穎陳述與劉景祥陳述矛盾,劉景祥承認在紀委調查時曾作出虛假陳述,在無其它證據佐證,尤其在缺少書證證明7萬款項來源的情況下,劉景祥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10.指控朱家棟收受嘉華公司(唐鎮(zhèn)洲)賄賂8萬元的證言虛假,指控明顯不成立。
證人唐鎮(zhèn)洲陳述:以前未送錢,直至開發(fā)嘉晟軒項目,我多次找朱家棟,利用春節(jié)中秋節(jié)送錢,2007年中秋節(jié)1萬元,2008年春節(jié)2萬元,中秋1萬元,2009年春節(jié)2萬元,中秋節(jié)1萬元,2010年春節(jié)1萬元。朱家棟曾陳述:2005年、2006年嘉華花園在報批,唐鎮(zhèn)洲在2007年至2009年5次送8萬元。但在案證據材料中,嘉華房地產公司項目報請規(guī)劃審批的時間在2010年上半年,時間點不符,卷宗中也無嘉晟軒項目規(guī)劃審批相關資料。此外,2008年至2010年的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朱家棟均不在汕頭,不具備收受財物的時空條件。唐鎮(zhèn)洲作虛假陳述,證人證言不能采信。
(二)紀檢雙規(guī)調查、檢察偵查涉嫌嚴重違法,無法排除朱家棟供述受賄供述屬被迫故意虛構之合理懷疑
朱家棟辯解:被紀委“雙規(guī)”期間,遭受誘供、逼供、人身威脅等非法調查手段,被迫根據辦案機關“需要”編造虛假受賄事實以應付調查,以期早日脫身。檢察院偵查階段,朱家棟沿襲了“雙規(guī)”階段的虛假陳述。
根據在案證據材料,無法證實紀檢機關對朱家棟采取雙規(guī)調查措施,是因為接到他人舉報,已掌握涉嫌受賄證據線索。2012年3月30日檢察院對朱家棟做了詢問筆錄,朱家棟在筆錄中陳述了收受錢物經過,這些“受賄”事實為朱家棟主動陳述,還是紀委已有掌握?相關事實不清。但偵查機關調查“行賄人”時間發(fā)生在偵查人員在紀委辦案點對朱家棟詢問筆錄后(2012年3月30日),證人套用朱家棟虛假供述內容,“行賄行為”客觀上不可能。為證明供述虛假性及偵查機關非法偵查,朱家棟向辯護人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相關的“同步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內容嚴重不符,充分證明朱家棟辯解的合理有據,偵查行為涉嫌嚴重違法,訊問筆錄屬于非法證據,違反合法真實原則,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三)朱家棟已提供確實證據、證據來源及線索證實其無罪辯解合理有據
朱家棟庭審辯解稱:只要調取紀檢單位、偵查機關在“雙規(guī)”期間、偵查期間錄制的全程錄音錄像,及廣東省看守所錄制全程訊問錄音錄像,即可證明本案為冤假錯案,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為虛假。
公訴機關指控朱家棟于2009年春節(jié)、2010年中秋收受黃建潼港幣14萬(黃建潼稱2009年春節(jié)前一天4萬,2010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10萬),2009年至2010年的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收受陸克敏送的30萬元港幣,于2009年春季及中秋節(jié)、2010年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收受肖達鴻送的10.1萬元,于2007年至2010年的春節(jié)、中秋節(jié)共收受徐隆青送的5萬元,以及以2011年春節(jié)回老家為由再收徐隆青送的2萬元,于2009年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收受方峰送的4萬元,于2008年中秋節(jié)、2009年春節(jié)及中秋、2010年春節(jié)共收受唐鎮(zhèn)洲送的5萬元,于2009年至2010年的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收受劉景祥、楊石穎送的7萬元。
《起訴書》上述受賄指控,均與客觀事實不符。朱家棟家屬提供照片、婚禮視頻、電子客票航程單據等相關證據,已充分證明如下事實:一、2008年中秋節(jié)、2009年春節(jié)、2009年中秋節(jié)、2010年春節(jié)和2010年中秋節(jié)期間,朱家棟均不在汕頭,不具備收錢的時空條件;二、2011年春節(jié)期間朱家棟未回老家,徐隆青所述朱家棟以2011年春節(jié)回老家為由收錢,以及2005年至2011年的春節(jié)及中秋期間,朱家棟多次收受其錢財證言,明顯虛假陳述。
辯護人認為:朱家棟家屬提供相關證據,已然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起訴書》指控10項受賄事實中,其中7項不具備“作案”時空條件,涉及相關證人虛假作證嫌疑重大。尤其是控方證人有關春節(jié)前后一天或數天,中秋前后一天或數天的證言之真實性嚴重存疑,無法排除其作虛假陳述合理懷疑。多名證人虛假陳述,原因在于辦案人員程序違法,報復陷害朱家棟,訊問錄音錄像與訊問筆錄內容矛盾不同步現(xiàn)象,能證實辦案人員違法辦案事實。
(四)本案無法排除指控受賄事實源自朱家棟及證人編造,虛假陳述之合理懷疑
朱家棟口供、眾多證人證言之間相互矛盾,無法排除虛假陳述合理懷疑;視聽資料與朱家棟訊問筆錄、證人證言與相關書證相互矛盾。朱家棟在庭審中一再強調自己無辜,被相關人員陷害,法院亦就此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審理程序。
首先,朱家棟供述內容違背當地風俗習慣,不可信。朱家棟辯解,根本不存在收受廣東聯(lián)泰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婉茹用三個茶盒送賄賂款30萬元,用“三個茶盒裝錢”違背潮汕地區(qū)送禮風俗。經了解:在潮汕地區(qū),民間喜事、好事送禮物,必須偶數,潮汕民間做白事,大都講究奇數(詳見2012年3月25日《汕頭特區(qū)晚報》登載的《奇數與偶數在潮汕民俗中的應用》的新聞報道,作者陳東東)。顯然,黃婉茹若果真送錢,不可能以三個茶葉盒裝,這不吉利,不合民俗。朱家棟所謂黃婉茹用三個茶盒送賄賂款30萬元的供述,應屬虛假陳述。
其次,本案證人陳述朱家棟受賄數額,主要來源于紀檢機關調查認定的所謂受賄額,多位證人在紀委階段的“證言”,已被自身否定,或被偵查機關認定為虛假陳述。如鄭邦宏證實在紀委調查時陳述送朱家棟68萬元,系虛假陳述,所謂送朱家棟10萬元人民幣的證言,已被偵查機關認定為虛假陳述,未予認定。方峰、劉景祥在紀委階段陳述,已被本人證實虛假。除證人證言外,本案再無確實充分的定罪證據證明朱家棟受賄事實成立。朱家棟偵查階段“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多次在筆錄中寫明其受賄事實系虛假,要求辦案單位核查。此外,本案涉及偵查機關違法取證,應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朱家棟家屬提供多份證據,不僅能證明本案系汕頭市某黨政主要領導報復陷害朱家棟的產物,同時證明指控受賄罪證據虛假,疑點重重。
最后,公訴機關指控的多項受賄事實,違背賄賂犯罪權錢交易特征,唯一的合理解釋,朱家棟未曾收受相關證人賄賂款。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證人黃婉茹、黃榮杰、徐隆青、方峰等人均稱給朱家棟送錢,黃婉茹陳述送30萬元人民幣,但上述證人均稱,沒有具體請托事項有求于朱家棟,顯然違背賄賂犯罪權錢交易特征,無法解釋合理性。其中,證人徐隆青證人證言,缺乏其他證據印證,對于送錢目的,陳述前后矛盾,明顯虛假證言。
學界正研討增設“收受禮金罪”?,F(xiàn)行刑法對不具有權錢交易的收受禮金行為,未規(guī)定犯罪處理。本案大量證據證明朱家棟未為涉案房地產公司謀取任何非法利益,也無充分證據證實存在具體明確的請托事由,此前提下,即便朱家棟收受過節(jié)禮金、紅包,性質上不屬刑事犯罪,僅屬于違紀。如公訴機關提供的汕頭規(guī)劃局黨委書記陳春松收受巨額錢款,紀委認定禮金,作違紀處理。
第二,朱家棟不認識方峰,不可能收受其賄賂款。朱家棟曾設想購買方峰公司開發(fā)的樓盤,因不認識方峰,找同事林為民幫忙介紹,最終也未購買方峰公司開發(fā)房屋,證人林為民可以作證。
第三,從賄賂犯罪“安全系數”考慮,陸克敏、肖鴻達、徐隆青等人的陳述內容,明顯違背生活常理,不符合賄賂犯罪隱蔽性特征。
陸克敏、肖鴻達均是普通業(yè)務員(肖鴻達后來才晉升為公司管理層),朱家棟不想接觸他們,更不可能收其錢財。朱家棟曾拒收在龍光公司任職、原在規(guī)劃局下屬設計院任副院長羅文強所送20萬元款項,從安全系數考慮,朱家棟不收羅文強錢款,不可能收受公司業(yè)務員肖鴻達、謝燕敏送的錢財。2008年至2010年期間,朱家棟與長平公司因規(guī)劃問題產生嚴重沖突,規(guī)劃局工作人員均知悉此事實。期間,朱家棟不可能收長平公司及其業(yè)務員任何財物,因為這明顯不符合“安全”原則。朱家棟拒絕長平公司老板黃文耀所送30萬元人民幣,更不可能收公司業(yè)務員陸克敏所送30萬元港幣。事實上,軍捷公司老板楊捷認識朱家棟,若想送錢給朱家棟,不用委托陸克敏;若朱家棟有意收錢,應直接向楊捷索取。這才符合賄賂安全。徐隆青是房地產公司老板,但“請不動”朱家棟,朱家棟更不可能經常去其公司;朱家棟經常去其公司吃飯,每次收錢,顯然不符合錢權交易“安全”原則。
第四,公訴機關認定朱家棟受賄犯罪,但無朱家棟為他人謀取利益證據材料。
在案證據已證實,涉案眾多房地產項目的規(guī)劃審批,主要由經辦人、業(yè)務科室正副科長和主管領導、分管領導按業(yè)務流程進行層層上報,層層規(guī)劃審批,很多涉案項目,朱家棟根本未參與審批;即便朱家棟參與規(guī)劃審批,也僅參與其中某個環(huán)節(jié),主要履行領導監(jiān)督職能;而眾多證據均已證明,朱家棟從未授意、命令或要求其他規(guī)劃局工作人員違法規(guī)劃審批,眾多涉案房地產公司證人證實,他們沒有具體請托事項有求于朱家棟。
本案不存在朱家棟為涉案開發(fā)商謀取利益的客觀事實,控方指控缺乏證據支持。在案證據證實,涉案項目的規(guī)劃審批,不僅涉及規(guī)劃局內部的用地科、規(guī)劃設計科、建設工程科、法制科等眾多業(yè)務科室,還涉及國土局、財政局、城市規(guī)劃委員會和市政府等眾多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甚至涉及多位市政府領導。假如涉案房地產項目規(guī)劃審批行為違法,涉及錢權交易,單憑朱家棟一人力量,根本不可能“一路綠燈”,更不可能僅朱家棟一人受賄。
綜上,控方所指控朱家棟收受鄭邦宏房屋裝修款,朱本人始終未予承認或認可,家屬王莉也不清楚。其他的9項受賄指控,朱家棟在偵查階段曾有所供述,但紀委、偵查機關違法辦案,朱家棟作出的供述與“同步錄音錄像”嚴重不符,屬非法證據,應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定予以排除,且該有罪供述與各證人陳述的時間、地點、數額等諸方面存在重大矛盾,朱家棟也有證據證實偵查階段供述、證人證言與客觀事實不符。此外,所謂賄賂款來源及去向皆無證據證實,也無為他人謀利證據材料佐證。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完全依靠矛盾重重,疑點無解之言詞證據來認定,10項受賄指控中的所有行賄證人均未出庭作證,無法解釋證言矛盾,法院不能僅以此書面證言認定案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陳述?!憋@然,根據庭審調查及在案證據材料,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認定朱家棟構成受賄罪。
綜上所述,依照證據裁判規(guī)則,無法認定朱家棟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和受賄罪。朱家棟不予認罪,態(tài)度堅決。辯護人認為: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合議庭應秉著法律人的良知,依法作出宣告朱家棟無罪之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尊請考慮。
辯護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上海東杰律師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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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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