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份起,被告人黃某金在潮州市高新開發(fā)區(qū)電腦城附近收購各種品牌打印機的舊硒鼓及舊墨盒,并運至其承租的潮州市馬潭區(qū)某村某街一巷6號203房與7號251房儲存。隨后,被告人黃某金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向同案人“小北”(身份不明,在逃)購進假冒的“hp”、“Brother”、“EPSON”、“Cannon”、“SAMSUNG”等品牌的商標標識、外包裝及制作封口機、膠槍、針筒、加墨機等工具及墨盒、硒鼓一批,并從同案人“小北”處學習到制作假冒品牌硒鼓和墨盒的方法后,將收買的舊硒鼓、舊墨盒進行清洗、灌碳粉、灌墨水后包裝,再貼上假冒的注冊品牌予以出售。其中,被告人黃某金先后共向中國人民銀行潮州市分行銷售通過上述方法處理的假冒“hp”牌各型號硒鼓共14個,向潮州市風波電腦公司銷售通過上述方法處理的假冒“hp”牌墨盒6個。經(jīng)潮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估價鑒定:上述繳獲的打印機耗材硒鼓、墨盒的價值人民幣565437元。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金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其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律師辯護】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黃某金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其家屬通過經(jīng)人介紹了解到馬成律師團成功辦理過大量假冒注冊商標案件,團隊首席大律師馬成律師系大成律師事務高級合伙人、所內刑事訴訟部主任,二審辯護經(jīng)驗豐富,到所溝通后決定委托馬成律師擔任黃某金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的二審辯護人。
馬成律師接受委托后,經(jīng)會見被告人,大量查閱卷宗材料,團隊多次開會討論辯護方案,提出以下二審辯護意見:
一、黃某金具有坦白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黃某金假冒注冊商標的大部分產(chǎn)品尚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應酌定從輕處罰。
三、一審判決認定數(shù)額不準確,應依法重新認定。部分產(chǎn)品型號能夠查清銷售金額,故定罪金額應予重新認定,其中部分已經(jīng)銷售過的型號應按實際銷售價格予以認定。
四、考慮黃某金家庭的實際情況,應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黃某金家境窘迫,丈夫九級傷殘,孩子都未成年,父母年老體邁。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現(xiàn)才知自己行為觸犯了法律,為此后悔不已。
五、黃某金基本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適用緩刑。黃某金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其家庭實際情況,懇請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二審判決】
最終二審法院采信了馬成律師的辯護意見,改判黃某金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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