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zhì)、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朱軍律師解讀:
本條是對如何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定性難的問題,主要源于融資租賃合同本身和我國金融市場管理現(xiàn)狀兩方面。一方面融資租賃合同本身集融資、融物的特點于一身,既具備租賃合同的一些特征,又具備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甚至抵押合同的特征,具有雙重合同屬性;另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管理較為嚴格,融資租賃成了市場主體除商業(yè)銀行貸款之外的主要獲得資金的途徑,也極易形成將部分融資租賃向變相貸款變通的結果。厘清融資租賃合同與類似合同的區(qū)別,也顯得至關重要。
一、與租賃合同的區(qū)別:
1.租賃物的來源不同。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一般由出租人自有,或根據(jù)出租人自身的意愿購買并擁有;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由承租人選定,系根據(jù)承租人的意愿購買并擁有。
2.租金的性質(zhì)不同。在租賃合同中,租金僅包含租賃物的損耗、使用費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是由租賃物的使用、損耗費用和租賃物的價款、利息以及出租人合理收益兩部分組成。
3.合同是否有繼續(xù)性不同。租賃合同具有繼續(xù)性,融資租賃合同不具有繼續(xù)性。
4.解約的限制不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租賃物系承租人選定,一旦承租人解約,租賃物的收回對出租人大多沒有實質(zhì)上的經(jīng)濟意義,故一般均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約。
5.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維修義務承擔主體不同。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瑕疵擔保和維修義務由出租人承擔;而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的功能以融資為主,租賃物由承租人選定,出租人一般不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和維修義務。
二、與保留所有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區(qū)別: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出賣人讓渡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本質(zhì)上是所有權的交易。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出租人從始至終可能都無須占有、使用、支配租賃物,租賃物對出租人而言主要承擔擔保租金債權實現(xiàn)的功能。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從形式上是租賃物使用的對價,實質(zhì)上不僅包括租賃物本身的購買價格,還包括出租人提供資金融通作用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正常利潤。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到期后,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歸屬因對承租人的選擇權的約定而有所不同,可有三種形式:直接歸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或承租人以象征性價款留購。
三、與附有物權擔保的借款合同的區(qū)別:
1.對于融資租賃合同而言,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然是名義上的所有權;而在附有物權擔保的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對標的物享有的僅為抵押權或質(zhì)押權。
2.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后,租賃物的返還還可以存在直接歸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或承租人以象征性價款留購三種結果,而在附有物權擔保的借款合同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就擔保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因此,在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時,不應簡單地根據(jù)合同名稱來認定合同的性質(zhì)和效力,而是要綜合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標的物性質(zhì)、價值和租金構成,綜合考量和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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