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就近入學”這個“就近”到底該如何理解?周海“就近入學”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昨日,建鄴法院經過審理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條件。本案中,首先,起訴人周某某(周海之女)年滿六周歲前不屬于“適齡兒童”。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江蘇省實施義務教育法的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適齡兒童”是指當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可周某某出生于2008年10月13日,2014年8月31日之前尚不滿六周歲,在被訴行為作出時,不是“適齡兒童”,不可能與被訴行為之間產生行政法律關系。
其次,法院認為,起訴人周某某也不是被訴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其所在區(qū)2014年小學入學工作實施辦法規(guī)定:“新生入學年齡應滿六周歲(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歲的兒童入學?!敝苣衬吵錾?008年10月13日,不是該行為的行政相對人,被訴行為設定的權利義務與周某某無關。此外,起訴人周某某屬于2015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區(qū)教育局尚未作出建鄴區(qū)2015年公辦小學招生計劃及施教區(qū)劃分的實施辦法,周某某戶籍所在地附近小學2015年的施教區(qū)亦尚未確定。
簡單地說,周海女兒現尚未到入學年齡,2015年其戶籍將屬于哪一所小學的施教區(qū),目前教育部門并未劃定。如今,其在還未被劃入任何學區(qū)內的情況下就告教育局,沒有事實根據。所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周海的訴求。
對此,周海表示,打這場官司本身就是出于一種擔心,2015年的施教區(qū)5月份就會公布,如果到了那個時候再起訴維權,就晚了,就算勝訴了,孩子就讀哪所小學也不會改變。而他更擔心的是,2015施教區(qū)劃分和2014年一樣,那他該怎么辦?如今,面對被駁回的一審判決,周海表示,他不服,將提起上訴。
文開齊律師辦案心得:關注文開齊律師,收聽法律知識,學法,懂法,讓法與你同行,為你人生道路加道法律保障。
關注微信“文開齊律師”(微信號q764641285),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文開齊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廣東揚權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文開齊律師,收聽法律知識,學法,懂法,讓法與你同行,為你人生道路加道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