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女兒將受害人劉某的女兒劉某某打傷,同年10月25日中午1時許,李某某陪同劉某某及其父親劉某到醫(yī)院檢查,因李某某懷疑劉家以看病為名訛詐其錢財,心中產(chǎn)生氣恨和報復劉某的念頭,遂在醫(yī)院門口購買了一把18公分長、10公分寬的新菜刀,在醫(yī)院核磁室大庭,趁受害人劉某看墻上簡介時,持刀向劉某頭部砍去,后在逃跑的過程中被醫(yī)院保安抓獲。受害人劉某頭部四條創(chuàng)口累計長度達24.4厘米,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劉某頭部銳器傷傷情為輕傷。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易產(chǎn)生混淆。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傷害既遂二者從構成要件上區(qū)
別較為簡單,關鍵在于主觀罪過內容的區(qū)別。因為故意殺人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而故意傷害
則指非法剝奪他人健康的行為。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還是傷害,不能僅憑被告人事后的供述
,也不能僅看后果,而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嚴格依據(jù)犯罪構成理論進行認定。這就要求要查
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包括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工具、打擊
的部位、強度,是否予以搶救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他事與受害人劉某產(chǎn)生糾紛,懷疑劉某與醫(yī)生串通訛其錢財,進而產(chǎn)生報
復行兇的犯罪意圖,并準備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新菜刀,在受害人劉某沒有防備的情況下,持刀向被害人
劉某的致命部位(頭部)連砍數(shù)刀,并借機逃跑。從該系列行為的表現(xiàn)來看,被告人李某某主觀上具有
明顯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雖然其本人辯解沒有要殺死劉某的念頭,但明顯與其實施的犯罪行為
不相吻合,屬避重就輕的供述,其辯解無事實根據(jù)。法院在綜合分析全案事實后,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的
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并據(jù)此做出判決,這一判決是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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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shù)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馮繼剛律師辦案心得:辯護權是當事人的一項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也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通過行使辯護權,實現(xiàn)程序的公平和正義,有助于司法機關查明案情,是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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