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某公司與一位職工發(fā)生勞動爭議,后來仲裁委裁決單位向該職工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今年,公司的客服人員小王通知公司說不干了公司讓她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xù),并進行工作交接,但她始終不來。公司能扣她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未按規(guī)定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嗎?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因您單位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仲裁委要求你們向職工支付代通知金,這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但法律并未規(guī)定職工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法律在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因小王未辦離職手續(xù)、未做交接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可提起訴訟,要求她進行賠償,但前提是必須有證據(jù)予以佐證。
律師辦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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