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論單位還是職工拒簽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補償
原告某建筑裝飾公司訴稱,2013年9月,被告入職,在原告處擔任預算員。原告多次要求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拒絕簽訂。所以,在2014年7月被告離職前,原告既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被告離職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其二倍工資差額20385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265元。對此,該仲裁委員會支持了仲裁請求。某建筑裝飾公司對裁決結果表示不服,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拒絕,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裝飾公司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未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支付被告自用工次月即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7月被告離職期間,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最后,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某建筑裝飾公司支付被告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16005元、經濟補償金共1975.45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勞動仲裁問題;二是二倍工資問題。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該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任何與勞動有關的爭議,除拖欠勞動報酬但持有工資欠條的糾紛外,都應該先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如果不服從裁決結果,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法律規(guī)定,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簽訂就心存僥幸。如果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仍需面臨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的風險。
律師辦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關注微信“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北京勞動法律師網,您的勞動法專家。 勞動爭議解決、勞動仲裁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