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尋妻16年
瀘州一男子為找尋負氣出走的妻子,足足花了十六年的時間。然而,16年后的重逢換來的只是一聲遲到的離婚。這些年妻子早已削發(fā)為尼,遁入空門,不問世事。
據(jù)了解,楊某與趙某1994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兩人都是二婚,楊某還帶了一個兒子在身邊。可是結婚以后,趙某和楊某的兒子卻沒有辦法融洽相處,加劇了夫妻二人的矛盾。
終于,1998年,趙某在與楊某又一次爭吵后離家出走了。而楊某找尋妻子十六年后,才發(fā)現(xiàn)妻子早已為尼。妻子沒有被楊某的行為感動,而是要求離婚。楊某憤怒不已,將趙某告上法庭。
經(jīng)敘永縣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原、被告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其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因性格不合,影響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產(chǎn)生一定裂痕。1998年9月原告離家出走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雙方的分居時間已超過兩年,現(xiàn)原告已皈依佛門,夫妻關系無改善可能,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本案中,夫妻分居已長達16年之久,期間趙某削發(fā)為尼,皈依佛門,不再眷戀感情之事。因此,夫妻關系已經(jīng)破裂,法院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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