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四起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其中“沙港公司訴開天公司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案”尤其值得關注,因為在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中,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國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則”,確定股東借款與其他公司債務不具有平等受償?shù)匚唬簿褪钦f公司資產(chǎn)應首先用于清償非股東債權,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償股東借款。
“深石原則”,又稱為“衡平居次原則”(EquitableSubordinationRule),是1939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Taylorvs.StandardGasElectric案中確定的法律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義理念,公司在清算或重整時,控股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應次于公司的其他債權受償。這一原則在1978年被美國國會的《破產(chǎn)改革法案》納入成文法。不同于德國公司法的“替代資本原則”,美國的“深石原則”更強調(diào)控股股東的不公平行為及對其他債權人的損害,并非所有控股股東的債務都屬于次級債,只有基于公平和正義的考慮,且認為控股股東不公平行為(有意逃債)時才能作此認定。
最高院在該案的典型意義闡述中直接引用了“深石案”,并指出:“在該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若允許出資不實的問題股東就其對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處于同等受償順位,既會導致對公司外部債權人不公平的結(jié)果,也與公司法對于出資不實股東課以的法律責任相悖。”是否可以理解為“深石原則”僅適用于出資不實股東呢?其實不然,最高院的行文首先明確了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然后認為“深石案”具有借鑒意義,后面的表述只是對于“深石原則”中公平正義適用的理解,出資到位的股東如果不公平地對待債權人,仍然也要受“深石原則”的約束。
由于中國公司法在2014年以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許多公司,特別是房地產(chǎn)項目公司普遍采用低注冊資本配以大額股東借款的做法,這一司法原則的適用對此類公司的債務清償深有影響。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公司破產(chǎn)程序和執(zhí)行財產(chǎn)分配程序,債權人如果能夠掌握公司曾經(jīng)歸還股東借款的證據(jù),也可以要求確認清償無效,而將股東列為被告。同時,在許多投資項目或轉(zhuǎn)讓項目中,顧問律師也應該考慮如何避免讓股東借款變?yōu)榇渭墏鶆眨煽紤]的方案包括更改債權主體,即由股東借款給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借款給公司的模式。
沙港公司訴開天公司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通報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茸城公司應當向沙港公司支付貨款以及相應利息損失。275號案判決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因未查實茸城公司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線索,終結(jié)執(zhí)行。茸城公司被注銷后,沙港公司申請恢復執(zhí)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復執(zhí)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東開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并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nèi)向沙港公司承擔責任,扣劃到開天公司和4個自然人股東款項共計696,505.68元(包括開天公司出資不足的45萬元)。2012年7月18日,該院分別立案受理由開天公司提起的兩個訴訟:(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號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號案,開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8個股東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nèi)對茸城公司欠付開天公司借款萬元以及相應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兩案判決生效后均進入執(zhí)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沙港公司收到松江法院執(zhí)行局送達的《被執(zhí)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東執(zhí)行款分配方案表》。分配方案表將上述三案合并,確定執(zhí)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發(fā)還三案訴訟費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繼續(xù)執(zhí)行到款項再行分配處理。沙港公司后向松江法院提交《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書》,認為開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資不到位而被扣劃的款項參與分配,且對分配方案未將逾期付款雙倍利息納入執(zhí)行標的不予認可開天公司對沙港公司上述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松江法院將此函告沙港公司,2013年4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
另查明,上述三案裁判文書認定了茸城公司股東各自應繳注冊資本金數(shù)額和實繳數(shù)額的情況。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是一起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圍繞相關執(zhí)行分配方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針對開天公司出資不實而被法院扣劃的45萬元,開天公司能否以對公司也享有債權為由與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該部分執(zhí)行款;二是執(zhí)行標的是否應包括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公司法律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開天公司因出資不實而被扣劃的45萬元應首先補足茸城公司責任資產(chǎn)向作為公司外部的債權人原告沙港公司進行清償。開天公司以其對茸城公司也享有債權要求參與其自身被扣劃款項的分配,對公司外部債權人是不公平的,也與公司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相悖。696,505.68元執(zhí)行款中的45萬元應先由原告受償,余款再按比例進行分配的意見予以采納。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相關275號案、1436號案、2084號案民事判決書均判令如債務人未按指定期間履行金錢債務的,須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故對原告沙港公司關于執(zhí)行標的應包括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的主張,予以采納。原被告雙方均對各自主張的遲延履行期間雙倍利息明確了計算方式,原告沙港公司對系爭執(zhí)行分配方案所提主張基本成立,法院依法予以調(diào)整。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對執(zhí)行分配方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出資不實股東因向公司外部債權人承擔出資不實的股東責任并被扣劃款項后,能否以其對于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就上述款項進行分配。對此,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guī)定,而美國歷史上深石案所確立的衡平居次原則對本案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在該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若允許出資不實的問題股東就其對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處于同等受償順位,既會導致對公司外部債權人不公平的結(jié)果,也與公司法對于出資不實股東課以的法律責任相悖。故本案最終否定了出資不實股東進行同等順位受償?shù)闹鲝?,社會效果較好,對同類案件的處理也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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