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馳名商標不僅具有很高的廣告效應,可以極大提高公眾的知名度,提升產品的品牌效應,而且所受到的法律保護在諸多方面也明顯超過普通商標。根據修改以前的商標法和相關行政法規(guī),原先馳名商標的認定只能通過行政機關,隨著商標法規(guī)的不斷修改,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10月發(fā)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至此,我國馳名商標認定結束了行政認定的單軌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并存的雙軌制模式。一般情況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需一至二年的時間,程序也比較復雜,相比之下,司法認定就比較簡單,法律規(guī)定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一場官司下來,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結果。這也是為什么目前許多企業(yè)選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原因。那么企業(yè)如何通過司法程序來認定馳名商標呢?
一、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標準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紀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一是應正確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相關公眾一般應當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使用該商標的那些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和/或潛在的顧客;(2)使用該商標的那些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員;(3)經營、管理、使用該商標的工商業(yè)界。二是正確把握“知曉程度”,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包括: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qū)域等有關材料。還可通過消費者調查或民意測驗進行確定。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隨著資訊科技與媒體宣傳的飛速發(fā)展,完全可以使一個商標在短時間內獲得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但要為相關公眾認可接受、獲得良好聲譽、產生相應的經濟利益、具備絕對顯著性,必然有一個時間上的要求。法院在認定時通常把持續(xù)使用時間確定為五年左右,最少不少于三年,這與《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關于認定馳名商標時當事人應提供使用該商標主要商品近三年銷售記錄的規(guī)定是相吻合的。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廣告不僅是促進商品流通的方式,更是賦予有形產品無形價值的過程。商標宣傳工作的程度涉及到廣告宣傳費、廣告宣傳的媒體覆蓋度、宣傳頻率等方面,其中廣告宣傳費是法院衡量宣傳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同時應考慮對該商標宣傳的持續(xù)時間、范圍及媒體等級,考慮覆蓋全國各地的眾多銷售網點、代理渠道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數量。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雖然一案中被認定為馳名的商標不具有持續(xù)效力,但曾經被認定的個案必然能反映商標當時的狀態(tài),應作為以后認定的一個參考。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除了考慮上述四個方面原因外,還應考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隱含的無形資產情況,考慮該商標被故意仿冒侵權的情況。
二、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由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對參與審理的合議庭每一個主審法官來說,都是考驗。目前各地中級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業(yè)務水平還有一定的差距,不同法院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上嚴格程度可能會有所差別,企業(yè)可以選擇向已有認定馳名商標經歷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及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故一般可以通過選擇侵權產品銷售地進行起訴來選擇管轄法院,如果企業(yè)遭遇多個侵權人侵權,則還可以通過不同被告來選擇管轄法院。
三、選擇合適的侵權案件
在普通商標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就無需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即可判斷被控侵權商品是否侵權。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法院才需要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提起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涉及跨類及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圍不同。普通商標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跨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保護,即使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使用。具體而言,以下這些案件涉及對商標是否馳名的認定: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的;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
2、涉及圍繞馳名商標惡意搶注域名。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域名注冊也成了沖擊馳名商標的一個重要問題。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馳名商標的不斷增多,圍繞馳名商標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不斷出現(xiàn)。因此,對于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作為計算機域名使用的侵權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以確定是否對其采取特殊保護。
3、涉及權利沖突。依照商標法保護馳名商標的基本精神,商標法實施條例將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到商號的使用。因此,商號與馳名商標發(fā)生沖突時,若商標權為在先權利,則權利人有權要求商號停止使用。在權利沖突存在的情況下,法院需要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以確定是否對其采取特殊保護。
四、收集充分有效的證據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關鍵在于證據,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案例中可以發(fā)現(xiàn),所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具有注冊早、使用時間長、廣告宣傳費用高、業(yè)務區(qū)域廣、商標保護記錄好等共同特點,這些特點與目前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相吻合的。為滿足司法認定要求,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應當具有明確的針對性,主要包括有: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xù)使用的時間、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近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者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及經營狀況、該商標受保護的相關紀錄(如地方著名商標證、被法院認定為“知名商品”)以及其他獲得各項獎勵的證明文件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的子公司、分公司、關聯(lián)企業(yè),以及涉案商標的被使用許可方等與涉案商標相關的使用、宣傳推廣、市場信息等資料,也是可以向法庭提交的證據。
申請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企業(yè)往往需要提供數千頁各類證據,但是,很多時候企業(yè)花大力氣進行廣告宣傳,其精心保留的大量宣傳記錄、廣告合同等卻并不能作為證據被人民法院采納認可,原因在于日常經營活動中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來準備和保留證據,導致提供的書證、物證不能構成一個完整有效的證據鏈來證明涉案商標的宣傳情況。所以企業(yè)在起訴之前最好通過專業(yè)律師提供幫助,將相關的證據補充完整后再起訴。
曲延興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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