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金某某與張某某于1993年 4月12 日在吉林省輝南XX鄉(xiāng)登記結婚,1993年5月14日生育一女,金xx,現(xiàn)已成年,正在上大學。金某某與張某某1996年在山東省即墨市通濟街道辦事處西元莊村購買房產(chǎn)一套、購買車庫一個,該財產(chǎn)大約價值45萬元左右。二人婚內(nèi)沒有共同債務。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想要離婚。
經(jīng)過:
2013年3月28日金某某與張某某到山東文鼎(城陽)律師事務所向王興余律師咨詢異地離婚的事情。經(jīng)過律師的分析、制定了最佳的離婚方案。金某某與張某某同意律師的意見并就財產(chǎn)就子女大學費用等達成離婚協(xié)議,然后委托王興余律師代為辦理該案。
2013年3月29日王興余律師帶著金某某與張某某一起到即墨市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并進行立案調(diào)解,辦案法官當庭審理并出具(2013)即民初字第28XX號民事調(diào)解書對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予以確認。
確認內(nèi)容:
一、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自愿離婚。
二、被告名下位于即墨市西元莊村1號甲永合碩豐苑XXXXXXX戶(房權證號:xxxxxxxxxxxxx號)的房屋及x號樓第xx號車庫由被告張某某負責變賣,變賣后的房款及車庫款由原被告雙方平均分配。
三、原告金某某補償被告張某某50000元,并負擔婚生女兒金xx的學習及生活費40000元,共計90000元,從被告張某某的房屋變賣款中直接抵扣。
四、原告金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負擔。
律師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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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余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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