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賣方稱是借款擔保,買方稱是房屋買賣,85萬元合同標的額究竟如何定性?記者27日從重慶市三中法院獲悉,該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根據(jù)證據(jù)優(yōu)勢原則認定,該案《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011年9月19日,吳強(化名)與徐波(化名)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徐波將位于重慶市北部新區(qū)某房屋以人民幣8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吳強,雙方于2012年3月19日前辦理該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如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房屋交易價格10%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合同還約定,發(fā)生爭議由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簽訂當天,吳強通過銀行轉賬給徐波61.1萬元,并支付現(xiàn)金23.9萬元,共計85萬元。隨后,徐波給吳強出具了收條。2012年3月19日之后,吳強多次要求徐波辦理該房屋過戶登記,徐波卻以各種理由推托。后經(jīng)吳強了解,該房屋已經(jīng)由徐波抵押給銀行,無法登記過戶。吳強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徐波簽訂的《房屋賣買合同》,由徐波返還購房款85萬元,并支付相應的資金利息及違約金。
徐波稱,他與吳強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并無房屋買賣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提供擔保。房屋的購買價格為120余萬元,遠高于雙方合同上約定的價格,他不可能降低出售給吳強。
一審法院認為,吳強與徐波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徐波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由徐波退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徐波不服,上訴至重慶市三中法院。
重慶市三中法院二審認為,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買賣標的、價款、付款期限、產(chǎn)權過戶事宜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雙方均在該合同上簽字按印。
而在合同簽訂的當日,徐波給吳強出具了收到購房款的收條一張,已形成證據(jù)鏈足以證明雙方簽訂合同時具有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而徐波提供的其打款給吳強的部分銀行記錄,只是證明了徐波購買本案訟爭房屋的價格以及雙方存在經(jīng)濟往來的事實,不足以證明購房款是民間借貸的擔保。
因此,該法院根據(jù)證據(jù)優(yōu)勢原則認定,徐波與吳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徐波將房屋抵押給銀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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