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X等20余人先后進入北京XX汽車公司食堂工作,擔任不同崗位,每月工資標準為:北京市最低工資+獎金+加班費+績效工資+其他,因北京XX汽車公司沒有與李XX等人簽訂勞動合同,李XX等人訴求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北京市昌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最后認為應當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持李xx等人的雙倍工資差額。李XX等人不服最后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應當按李XX等人當月應發(fā)工資數(shù)額支付,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XX等人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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