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2011年5月王某以湖南某某物資有限公司(下稱“物資公司”)的名義出資購買牌照號為湘A*****貨車,掛靠在該公司名下。掛靠期間該車一直由王某從事貨物運輸,并由王某每年向物資公司交納3000元的管理費。該車的驗車費、保險費等均由王某每年交付物資公司后,由物資公司辦理相關驗車、保險等手續(xù)。2013年王某要求將該車轉賣,但物資公司不予配合,并聲稱該車系其購買,所有權歸物資公司所有,不同意出售。經(jīng)協(xié)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號牌為湘A*****的車輛歸其所有。
爭議焦點:
1.涉案車輛是否為王某出資購買;
2.王某與物資公司之間是否有車輛掛靠關系。
庭審中王某提供車輛保單、保險費發(fā)票、物資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jù)、收條、車輛修理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同時申請物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原公司股東出庭作證,證明涉案車輛系其出資購買并掛靠在物資公司名下;物資公司則提供購車發(fā)票,認為涉案車輛系其購買,只是將車交給王某使用。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查明,涉案車輛確系王某與2011年5月出資購買,由于營運需要而掛靠登記在物資公司名下,由物資公司進行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費,王某長期占有使用該車,是該車的所有人。另根據(jù)庭審中調查,被告認可每年僅收取原告管理費用3000元,如果雙方之間并非掛靠關系,涉案車輛系被告購買的話,那么該使用管理費的收取數(shù)額明顯不符合常理。
律師點評:
本案系因車輛掛靠而引起的車輛所有權歸屬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現(xiàn)在私人購買營運車越來越多,但個體不能單獨從事營運,必須掛靠在有營運資質的公司。車輛掛靠,但是在實際車主要求終止車輛掛靠關系時,單位往往怠于協(xié)助辦理車輛權利人變更手續(xù),從而引發(fā)糾紛。
結合本案,本案中王某在未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的情況下,其勝訴的關鍵原因在于,尋得物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原公司股東出庭作證,證明涉案車輛系其出資以物資公司名義購買,掛靠在物資公司。然在現(xiàn)實中,很多人在辦理車輛掛靠時未簽訂掛靠協(xié)議,相關手續(xù)材料及票據(jù)亦保存不全,也無法尋得相關證人,導致最后無法證明其出資的事實及存在車輛掛靠關系的事實,最終無法追回車輛。因此,龔毅律師建議辦理車輛掛靠時一定簽訂掛靠協(xié)議,保存好相關手續(xù)材料,以便今后發(fā)生糾紛時能有效的維權。
龔毅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龔毅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龔毅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龔毅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龔毅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龔毅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