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1992年8月13日,李氏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經(jīng)××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志,注冊資金200萬元,經(jīng)營種果,果園面積180畝。1997年10月27日,李氏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更名為××市綠色山河有限公司。同年12月19日,經(jīng)××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市綠色山河有限公司更名為××省綠色山河開發(fā)有限公司,注冊資金增加到3000萬元(以果園實物出資),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被告人李×志,副董事長為被告人李×飛。1998年12月21日,××省綠色山河開發(fā)有限公司再將注冊資金增加到5000萬元(以果園實物出資),開墾果園面積14081.78畝。
1998年到1999年間,××省綠色山河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李×志的大兒子李×強(另案處理)的策劃下,未經(jīng)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便以合作開發(fā)龍眼樹莊的形式,在北京、深圳、長沙市等地設立分公司,分別聘請劉×為公司的常務副總經(jīng)理及深圳分公司的負責人,索×海(另案處理)為北京分公司負責人,郭×棟為北京分公司的總經(jīng)理,孫×(另案處理)為長沙分公司負責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然后以每5畝果園4.8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價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招商,“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4302.3938萬元。其中在北京簽訂合同414份,吸收資金3077.948萬元(其中被告人郭×棟任北京分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簽訂合同金額773.292萬元),在深圳市簽訂合同115份、金額1018.0938萬元,在長沙市簽訂合同27份,金額206.352萬元。
2004年6月9日××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省綠色山河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志、劉×、郭×棟、李×飛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均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正文:
這是一場“非典型”的實體辯官司。之所以如此,皆因“政治”色彩在作怪。
為了辦理此案,我們先后到××市達十一趟,停留時間三個月左右,可謂是全身心的投入。
當事人李×志最終以取保的形式被釋放了。他堅持不上訴,這說明他對判決無意見。但作為一名法律人,我認為這場官司是輸了。不僅僅是我們輸了,甚至,法律也輸了!
一起“政治”案
從接手此案起,我們便意識到這并不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
此案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它有中央主要領導的簽批、定性,是一起必須以“非法集資”“入罪”的案件。
在黨政機關中,講真話的人實在太少。他們的一舉一動都考慮著自身的利益,特別是生怕自己的意見與領導的意見相反,而得罪了領導。
固而,有了中央領導的簽批,無異于提前將被告人“入罪”了。
因此,這個完全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gòu)成要件的案子,本可以通過對犯罪構(gòu)成要件進行辯護,從而使當事人“無罪釋放”,卻驟然變得錯綜復雜。
堅持簽批的正確性
中央領導的簽批,于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而言,無異于莫敢不從的“圣旨”。
出于對現(xiàn)實國情的充分理解,我們認識到如果直接否定中央領導的意見,直接與中央對抗,便如同“飛蛾撲火”,引火燒身,不但沒有幫助到當事人,還很可能會產(chǎn)生“反作用”。
經(jīng)過對中央簽批的深入研究,我們領悟到當中的“非法集資”其實是違反行政規(guī)定的行為,而不是《刑法》中的“罪”。
于是,我們“因地制宜”,在辯護技巧上旗幟鮮明地支持中央領導的簽批,巧妙地將領導意見作為辯護的重要論據(jù)。
“入罪”之惡果
將當事人“入罪”,會產(chǎn)生“連鎖反應”:
第一、農(nóng)莊沒法搞。此案中,被告人的農(nóng)莊并不是“無中生有”欺騙群眾,而是實實在在進行經(jīng)營的。被告人的企業(yè)面向社會進行集資也是為了響應當時政府發(fā)展“莊園經(jīng)濟”的號召。
將本案被告人入罪,意味著被告人要坐牢,企業(yè)要倒閉,農(nóng)莊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
第二、投資者會是最大的損失者。被告企業(yè)是由于未向人民銀行申請、未經(jīng)金融部門批準,便以合作開發(fā)果園的形式向社會募集資金而被起訴的。
然而,被告××省綠色山河開發(fā)有限公司將募集回來的錢是進行莊園投資的,并沒有挪作他用,也沒有攜款潛逃。
既然莊園正在紅紅火火地經(jīng)營,投資者當然也是受益者。
如果農(nóng)莊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那么,投資者可謂是“血本無歸”,損失慘重。如此一來,被告人被判入監(jiān)牢,也無補于事,意義蕩然無存。
第三、政府沒好處。農(nóng)莊倒閉了,投資者血本無歸了,稅收也少了。這樣當?shù)卣且稽c好處也沒有;李×志參與招商引資是特定時代的產(chǎn)物,而且得到政府的支持。證據(jù)反映在:
其一,各級領導現(xiàn)場視察、具體指示以及其他各種場合的講話。
其二,政府批文及指示。
其三,工商登記(為招商而出具的證明及經(jīng)營范圍核定)。
其四,直接為招商開路(市政府、公證、國土、林業(yè)等部門的指導、配合和現(xiàn)場游說)。
特別是對本案最關鍵的證據(jù)——“綠色莊園合同書”作為廣而告之、眾多投資者簽署的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必然認定政府知情。如果將李×志等人入罪,豈不是間接表明了政府對李×志等人的犯罪行為縱容?
廣而告之
國情告訴我們,法院判案并不完全依據(jù)法律,最終的判案結(jié)果很大一部分是全局利益之博弈的結(jié)果。
于是,鑒于這起案件的性質(zhì),我們也打破常規(guī),多次向?qū)Υ税付ㄐ裕o此案上鎖的各級領導出具“法律意見書”,而不是什么例行公事式的申請取保、會見、與辦案單位交涉等。
我們將“領導簽批”的正確性和“入罪”帶來的惡果向投資者和各級領導反映,讓他們向法院反映。
無奈的折衷
最后,李×志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并得以取保,其他被告人也得以緩刑。
這本應無罪的案件,在我們艱辛的付出后,得來的仍是遺憾的判決。
無論從中央大政治,從國家法律,還是從地方黨政部門利益角度考慮,此案都應該作出無罪判決。
我們明白,這是法院無奈之下的折衷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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