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簽勞動合同被辭
工作3年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社保,無故被辭,勞動者能否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甘肅小伙子章全智在北京康日春商貿公司工作3年,單位沒跟他簽訂勞動合同,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仲裁,他提出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補償?shù)纫蠖急获g回。在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的法律援助下,章全智終于得到了單位一次性支付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萬元。
2011年4月27日,25歲的章全智被北京康日春商貿公司聘用,擔任人力資源部主管,月薪為4000元,現(xiàn)金發(fā)放工資。但是,任職期間,公司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也沒給他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4月26日,公司沒打招呼就單方解除了勞動關系。
工會相助獲賠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打招呼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的。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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