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多年前,十堰已婚男子楊偉找了個情人,兩人同居期間對外以夫妻相稱,還生了個兒子。楊偉為兒子在武漢買了房,房產證辦在情人名下。不料,楊偉離婚后又與情人反目,兩人為房產打了官司。該案經十堰、武漢兩地法院的多次審理,記者昨從武漢中院獲悉,法院最終判決該房產為楊偉與原配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
2002年,已婚的十堰市民楊偉與李英非法同居,并生下一子楊朗。后楊偉花41萬余元購買了沌口的某套商鋪和住宅。因與妻子周麗關系惡化,楊偉欲將該房產登記在其與李英的非婚生子楊朗名下。但因楊朗未上戶口,楊偉遂在購房合同上加上李英的名字。
2005年,李英取得了該房產的兩證。同年,楊偉向房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妻周麗則自訴追究楊偉與李英的重婚罪。后房縣法院判處楊偉犯重婚罪有期徒刑六個月,李英拘役三個月(重婚罪從犯)。
2007年該院作出民事判決,準許楊偉和周麗離婚,上述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歸楊偉所有。而此時楊偉經濟條件變差,與李英也產生矛盾而鬧翻。
對此李英不服進行申訴,經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抗訴,2009年房縣法院再審撤銷原判決中訴爭房屋歸楊偉所有的判決內容,確認該房屋物權存有爭議,屬另一法律關系。楊偉不服提起上訴,后被十堰中院駁回。十堰中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楊偉以系訴爭房屋的實際購買人為由,再次向房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歸己所有。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武漢法院審理。
去年,楊偉向蔡甸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歸自己及前妻周麗共同所有。周麗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亦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蔡甸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偉提交的原始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fā)票,以及房屋的開發(fā)商提供的發(fā)票存根及情況說明,證明楊偉以楊朗之名購買了訴爭房屋。楊偉在與周麗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反誠信,未征得周麗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周麗對楊偉單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亦不予認可,故該行為無效,判決訴爭房屋為楊偉與周麗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
判后李英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稱訴爭房屋為自己與楊偉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應屬自己與楊偉共有。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
訴爭房屋權屬證書雖于2005年4月登記在李英名下,但李英未提供購房出資憑證,以及其與楊偉同居生活期間共同經營所得財產等相關證據,而訴爭房屋的《商品房訂購合同》由楊偉簽訂,購房款由楊偉支付,楊偉亦否認其與李英共同購買訴爭房屋。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楊偉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李英提供證據的證明力。
雖然購買該訴房屋期間,既是楊偉與周麗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亦是楊偉與李英同居生活期間,但為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楊偉購買的訴爭房屋應認定為其與周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共同財產,楊偉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與周麗共有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近日,武漢中院二審駁回李英的上訴,維持原判。(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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