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原大鵬新區(qū)葵涌街道黨工委委員、綜合執(zhí)法隊隊長張慶云涉嫌受賄一案,8月7日在福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慶云歸案后,主動退贓90萬元,但最終被指控收受賄賂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此后張慶云多交的贓款又被返還給張慶云本人,目前已返30萬元。(8月8日《南方都市報》)
官員多退贓款讓人大跌眼鏡,然而近年來,類似事件居然發(fā)生過不止一起:四川理工學院原院長曾黃麟受賄366萬元退贓551萬元、廣東省法學會原秘書長楊青山受賄247萬元退贓317萬元、廣州市三水建設局安全監(jiān)督管理站原站長何銳枝受賄82.9萬元退贓230萬元……
這些官員當然知道,交代越多,退贓越多,說明自己貪污受賄的金額越多,罪行越嚴重,因此受到的懲處就會越重,因此只可能千方百計地隱瞞自己的貪污受賄所得。
但不排除有些貪官在貪腐時間較長的情況下,可能真記不清自己到底有多少受賄收入。另外,貪官想通過多退贓顯示自己積極自首的表現(xiàn),以減輕法律懲處,多退贓款也是可能的。
不過,如果真的只是受賄60萬元,怎么可能會交出90萬元?但是目前,法院只認定他貪污受賄60萬元。多出的30萬元,就算不是貪污受賄所得,也極有可能是其他不合法的灰色收入。
所以,面對那些多退出的贓款,不能因為“查無實據(jù)”而就此作罷,直截了當?shù)囊煌肆酥?。就反腐工作而言,一個能夠贏得社會廣泛信任的高效反腐機制,不應錯過任何一個疑點。既然張慶云多退了贓款,就說明他在這一點上肯定存在問題,只是沒有查出證據(jù)。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了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要求當事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就此來說,這多退的30萬元,如果相關部門無法認定,那就要當事人說出個所以然來。
如果多出的30萬元,貪官真說不清來歷,法院確實也難以查明,也可當作來源不明的財產(chǎn)處理,依法收繳,上繳國庫,在量刑上從輕。
無論是怎樣,這30萬元不能沒有合理的解釋。作為監(jiān)察機關不要放過一點蛛絲馬跡,一查到底,給人們一個滿意的答復。
張曉霖律師辦案心得:進出口貿(mào)易中海關涉稅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不懂海關法律規(guī)定及海關辦事規(guī)程造成的,而非當事人(進出口企業(yè)或進出境個人)故意所為。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國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稅;清楚海關規(guī)定和辦事規(guī)程及時處理,把損失最小化,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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