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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寶山槍擊案開審
日前,上海寶山槍擊案開審,當事人稱自己是激情殺人,到底案件的真實情況是怎樣的,不能僅憑口空,還要看英明的法官如何裁決,并且要根據(jù)證據(jù)來認定,而不是主觀臆斷。上海寶山槍擊案受到各方關(guān)注,希望案件早日水落石出。
2014年1月13日,上海寶山槍擊案在上海二中院開庭?,F(xiàn)年63歲的上海浦東人范杰明,被控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搶劫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面對公訴方的指控,范杰明稱自己是激情殺人。
激情殺人能否減輕刑事責(zé)任
“激情殺人”是刑法理論上激情犯罪的一種。故意殺人根據(jù)主觀惡性的不同,實踐中往往對情節(jié)較輕的幾類犯罪從輕或減輕量刑,如防衛(wèi)過當?shù)墓室鈿⑷恕⒒诹x憤的殺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殺人、受被害人請求的殺人等等。
激情殺人也是故意殺人,只是在主觀上由于情緒的影響,引起認識的局限和行為的控制力上減弱,對于行為的性質(zhì)、后果缺乏必要的考慮而產(chǎn)生突發(fā)性犯罪。與有預(yù)謀的故意犯罪不同,行為人沒有長時間的犯罪預(yù)謀,沒有預(yù)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選擇好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不如有預(yù)謀的故意殺人大。
激情犯罪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擊、人格遭到侮辱后,處于難以抑制的興奮沖動狀態(tài),在這種狀態(tài)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喪失,表現(xiàn)為認識范圍狹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確評價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識恢復(fù)到原始狀態(tài),將沖動的情緒直接反射為行為,在強烈而短暫的激情推動下實施一種爆發(fā)性、沖動性的犯罪行為。
由上可知,激情殺人在法庭辯護中,不能據(jù)此作為免責(zé)事由。同時我國刑法中沒有對該詞定義,從法理角度只是用來分析殺人者的主觀動機和主觀惡性,而不是準確的罪名。遇到這類問題,可以向律師請教、咨詢。(法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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