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藏鐵路列車相撞
青藏鐵路列車相撞,受傷人數眾多。每一次出現交通事故總免不了財產的損失和人員的傷亡,盡管人們不喜歡、不想看到交通事故,但是在生活中它無時無刻都存在,有時候想躲都躲不小了!
2013年10月23日20時10分許,在青藏鐵路西寧至格爾木區(qū)段,一列停放在格爾木火車東站3道,正在等待編組的備用車輛意外滑行,溜逸至察爾汗站與格爾木東站間時,與運行至該處的7581次客車相撞。截至24日凌晨2時,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5人住院治療,3人重傷。
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在運輸合同生效后,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于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于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青藏鐵路列車相撞,不管是因為什么樣的原因相撞的,51名旅客已經在該事件中受傷了,鐵路部門作為承運人對旅客有安全運送的任務,旅客受傷,鐵路部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