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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母親倒車壓死女兒
導語:
母親倒車壓死女兒,如此慘烈事件發(fā)生,竟不知道。車下是否有意外居然察覺不到,而且還是多次反復碾壓,真是佩服這位女司機的開車技術了。竟然自己的女兒因為自己的失誤使得女兒與自己陰陽兩隔。在這一事件中,該女司機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進行處罰呢?
事件回顧:
母親倒車壓死女兒
8月12日,廣西欽州港一小區(qū),一女子倒車時,5歲女兒不知道何時下車繞到車身后。她沒注意到,當時感覺到車輪下有東西,但倒車雷達沒響,待車輪反復兩三次壓到異物后,她才感覺不妥,下車檢查,發(fā)現(xiàn)竟是女兒。(來源:股城網(wǎng))
法邦時評:
過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jù)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fā)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jīng)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chǎn)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fā)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qū)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在這起事件中,我認為該母親是無罪的,因為其既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又沒有過于自信的過失,應該說,這起事件的發(fā)生應屬于意外事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悲劇啊!
@ Ceci0:孩子的厚度和一塊磚能一樣嗎?不管雷達響沒響車子壓到東西還感覺不出來嗎?壓的又不是一張紙!孩子出去了難道都聽不見開車門的聲音嗎?智商是硬傷啊。
@小呼嚕牛:什么情況 到處都是新手殺人,這是挑戰(zhàn)新駕??荚噯?
結語:
自己的女兒死在自己的車輪之下,該母親是有多傷心啊,就是因為自己的不小心才釀成這樣的悲劇,這教訓也夠大的。希望開車的人都注意安全,開車不是小事?。。ǚò罹W(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