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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抗強拆被刑拘
記者抗強拆被刑拘,稱其非法拘禁鏟車司機,而據(jù)了解,該記者為防被強拆已維權多年,始終沒有放棄,現(xiàn)如今,強拆事件頻發(fā),人們似乎早就已經司空見慣,但是強拆擾民傷財,一些政府部門在作出每一個行為的時候為何不考慮百姓的利益?
8月10日下午,網傳財新傳媒記者陳寶成因拆遷維權被山東平度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平度警方證實,陳寶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陳寶成的代理律師稱,會見中陳寶成對此指控持異議。陳呼吁律師為其他七位村民辯護。律師將向平度市公安局為陳寶成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希望他們得到公正的對待,陳寶成被刑拘,有人認為不合法,那么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xiàn)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zhí)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