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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殺人烹尸案
湖南殺人烹尸案發(fā)生8個月后,已經(jīng)開始開庭審理。兩個犯罪嫌疑人在實施整個殺人劫財過程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制造了一起駭人聽聞的社會悲劇。他們二人又將為這起悲劇付出怎樣的代價,各自承擔多少的責任呢?
2012年11月初,李曉認識了劉園滿,11月19日,李曉打電話給劉園滿,與劉園滿見面并將其誘騙到劉越高宿舍后,用尼龍繩捆綁其手腳,用透明膠封住其口,將其隨身攜帶的女式挎包搶走。在其挎包中,搜到人民幣8800元、港幣200元及銀行卡、存折等物品,并將其戴的金飾奪下,逼其寫出銀行卡的金額和密碼。李曉、劉越高隨后用濕塑料袋封住劉園滿的頭部,致其窒息死亡。李曉拿取分得的4400元錢走后,劉越高使用刀、錘子將劉園滿分尸并用高壓鍋煮壓。11月21日,劉越高將尸塊、骸骨以及劉園滿的衣物、挎包等物品用塑料袋、米袋分裝好,和李曉一同分二次丟棄或燒毀。
劉某李某誰是主犯誰是從犯
組織、領(lǐng)導(dǎo)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觀上表現(xiàn)為:
(1)發(fā)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
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
(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
(4)對犯罪結(jié)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對于組織、領(lǐng)導(dǎo)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yīng)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yīng)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yīng)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也應(yīng)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jù)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