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鬧市被打
局長鬧市被打,本來沒有關(guān)系的兩個人就這樣結(jié)下梁子。他們也夠倒霉的,一個弄傷了局長,一個無緣無故被打了。
據(jù)悉:7月4日晚,米脂縣公安局一副局長在鬧市區(qū)被打,現(xiàn)已住院治療。昨日,記者了解到,打人者共3人,其中一人為包工頭,已被刑拘。米脂警方表示:“打人者與副局長并不認識。”事發(fā)當晚,副局長開車路過米脂縣城銀州路一KTV樓下,有幾名醉酒男子在打鬧,一男子以為一人上了副局長駕的車,因此起了沖突。隨后,男子喊來兩名幫手,并操起鐵鍬圍著打罵。男子系當?shù)匾恍“ゎ^,姓曹,已被刑拘,兩名幫手外逃正在抓捕。打架者除了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之外,還得對局長的人身損害進行民事賠償。
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qū)分
我國刑法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quán),所謂身體權(quán)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quán)。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quán),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guān)刑法規(guī)范時,才構(gòu)成犯罪。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該案中,是幾名醉酒的男子打鬧,無辜殃及該局長。他們的犯罪故意并不是傷害特定的人,而是肆意挑撥,并且該案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定尋釁滋事罪比較恰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