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蘆島爆炸
近日,葫蘆島爆炸事件牽動中國人民的心,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爆炸了,據說是天然氣爆炸,但是詳細情況還是沒有查清。最近似乎不是非常太平,我們國家出了不少事,希望能夠人民群眾能夠相信政府和國家的力量,一起攜手渡過難關,畢竟,我們有強大的黨中央國務院作后盾,相信每個人都會為之努力,都有強烈的使命感。
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qū)委宣傳部16日下午向記者通報,16日8時30分,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一棟12層住宅樓3樓一室內發(fā)生一起燃氣爆炸事件,1人受重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1人重度燒傷,3人受輕傷。
爆炸發(fā)生后,葫蘆島市委書記孫兆林、市長都本偉、常務副市長裴偉東和副市長楊翠杰、楊維分別作出批示,要求連山區(qū)、市直有關部門立即組織有關力量,迅速趕往事發(fā)現場,妥善處理,積極搶救傷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盡快查清事發(fā)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失火罪的立案標準
失火罪的情節(jié)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guī)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guī)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lián)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執(zhí)行的《關于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guī)定數額,但情節(jié)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聽說葫蘆島爆炸,大家的心里都不好受,聯(lián)想到最近我們國家發(fā)生的事情,得知不好的消息的時候,我們都感到異常痛心。如果是能夠避免的悲劇,最好還是不要讓它發(fā)生。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最還好是向律師咨詢咨詢,他們富有辦案經驗,可以為您出主意、想辦法。找個懂行的人,開拓一下思路,也是一種選擇。(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