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被勤雜工刺傷下體
校長被勤雜工刺傷下體,目前案情似乎已經清晰。該校長也因為此時向學校遞出辭呈。一件報復傷人事故鬧得人盡皆知。
據(jù)悉:7月5日上午,女職工周某在辦公室與蕭縣鵬程中學校長李某發(fā)生矛盾,周某用刀刺傷李校長。隨后,李校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周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當?shù)毓矙C關帶走并控制。該校稱,經查該校校長李某因與同辦公室女職工工作矛盾處理不當,致使在尚處暑假的7月5日上午,被這名女職工用小刀刺傷,給學校造成了不良影響。鑒于此,李某提出辭職申請。經7月5日晚學校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同意李某的辭職申請,免去其校長職務。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xiàn)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周某用刀刺傷校長后被當?shù)毓矙C關帶走并控制,實際上是刑事拘留。對于現(xiàn)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因為對社會存在社會危害可能性,所以應該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以防止更多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