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召開涉保障性住房糾紛審判工作情況新聞通報會。據通報,該院審理的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的違約情形比較多樣,其中違規(guī)轉租牟利、拒不交納租金、非法占有房屋、違法違規(guī)騙購、違規(guī)提前出售等是高發(fā)的違約情形。
涉公租房案件數量增幅超過100%
據悉,2015年1月-2019年3月,一中院共審理涉保障性住房案件155件。自2016年和2017年市住建委發(fā)布系列文件后,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量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隨之明顯增多。
從案件類型看,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經濟適用住房、公租房、廉租房、自住房、限價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從案件占比看,涉經濟適用住房的案件占比64%,涉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案件占比32%,涉自住房和限價房的案件占比4%。
“我們也發(fā)現,涉經濟適用住房案件的數量呈下降趨勢,涉公租房案件的數量逐年上升,占涉保障性住房案件的比重逐漸提高?!笔幸恢性合嚓P負責人介紹,2018年市住建委進一步規(guī)范公租房管理、加大監(jiān)管力度后,涉公租房案件的數量較上年度同期增幅超過100%。
違規(guī)轉租售賣 合同無效
一中院相關負責人提醒,無論承租人、買受人還是產權單位,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誠信守約,以實現保障性住房保障安居的社會效果。
對于公租房的承租人,應依約使用房屋,違規(guī)轉租嚴格禁止;及時交納租金,拖欠租金將解除合同。
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應樹立契約精神,遵守五年內不得出售的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具有限制交易期,在此期間內買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會因損害公共利益而被認定無效。
在受保障家庭出現內部變化時,應當自覺向產權單位進行申報,并依法依規(guī)配合重新審定受保障資格。如不再具備受保障資格,則應當配合后續(xù)處置,主動騰退,不應繼續(xù)占用相應房屋。
違法違規(guī)騙購安置房 判定無效
在另外一起違法違規(guī)騙購安置房的案件中,張某甲并非拆遷區(qū)域的被安置人員,亦未申請過定向安置房。張某乙稱其出于朋友義氣,偽造張某甲的審批手續(xù),之后,張某甲依約取得了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并入住。
之后,產權單位的起訴請求為:確認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張某甲恢復產權登記至產權單位名下,并騰退返還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產權單位與張某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張某甲應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產權單位并騰退房屋。
原承租人死亡 繼承人不一定有承租權
市一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的違約情形也比較多樣,其中轉租、欠租、非法占有、騙購、違規(guī)交易等是高發(fā)的5類情形。
法院曾審理過一起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無承租資格的案例。
出租人產權單位和承租人劉某甲簽訂了租賃合同,其中約定:劉某甲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經復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請標準的,可在重新簽訂公租房合同后,繼續(xù)承租房屋。
劉某甲去世,房屋由劉某甲之女劉某乙繼續(xù)居住。2017年1月17日,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向產權單位發(fā)送一份取消家庭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內容為劉某甲家庭經復核已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產權單位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劉某乙騰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合同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合同自行解除。租賃合同解除后,劉某乙未取得家庭住房保障資格,未與產權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劉某乙應予騰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
法官提醒,在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之后,與承租人生前同住的繼承人通常認為自己直接獲得承租權,因而不會主動騰退房屋。但如果繼承人不具有承租資格,那么繼續(xù)占有公租房的行為就屬于非法占有,承擔被訴解除合同、騰退房屋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