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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網(wǎng)友訴紅基金被法院以缺乏依據(jù)為由駁回訴訟請求而遭到敗訴,雖然為了十幾塊錢去與紅基金對簿公堂,不免有點小題大做。但既然為了愛心,那么如此的斤斤計較也是可以理解的。
網(wǎng)友訴紅基金遭敗訴
為了救助“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白雪,網(wǎng)友王帥通過支付寶在公益網(wǎng)店上花12元購買虛擬商品來參與網(wǎng)絡募捐,今年4月,在白雪去世一年后,王帥認為,紅基會挪用白雪的專項捐款用于其他患者救治,沒有履行與他之間的捐贈合同的義務,沒有按照捐贈合同約定的目的使用捐贈款,侵犯了王帥作為捐贈人的知情權,因此請求撤銷該捐贈合同,并請求紅基會返還捐贈款12元及利息并在官方網(wǎng)站上公示款項的使用明細或審計報告等信息。最終法律審理認為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網(wǎng)友不具備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就該事件而言,紅基金為了幫助“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白雪,通過公益網(wǎng)店募捐,事情的真實情況是:網(wǎng)友通過購買12元的虛擬商品捐贈;了愛心,而紅基金也在隨后公布的救助白雪撥款金額145萬余元(高于白雪可樂虛擬產(chǎn)品籌集的總善款84萬)。
因此,作為一般的買賣合同,最有可能存在的撤銷合同的欺詐情形應當被排除;而即使他們之間存在的是贈與關系,具有公益性質(zhì)的贈與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不能隨意被撤銷。
退款訴求,有法可依
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是違約的主要責任形式。因為網(wǎng)友捐助的白雪已安然長逝,因此即使紅基金存在違約,要求其繼續(xù)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也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求退款,是賠償損失的一種可行,也有法可依的責任形式。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12塊錢相比與愛心來說,其實并不算什么!為了12塊錢去對簿公堂,或許得不償失,但是為了保證大家的愛心真的傳遞溫暖,我贊同“網(wǎng)友”的做法。即使紅基金真的無辜,該事件也只會使紅基金及后來的愛心機構更加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