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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賭博在很多人看來都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但是大學生賓館炸1元的金花,受到眾人的非議也就算了,要其承擔的法律責任,還耽誤了領畢業(yè)證的時間,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
大學生賓館炸1元金花
8個大學生去山東泰安旅游,喝點酒后在賓館打起牌來。玩的是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被查獲后都被拘留,還因此耽誤領畢業(yè)證。一元也算賭博,是不是罰得重了呢。原來,8個人構成了聚眾賭博,數(shù)額雖小,情節(jié)嚴重。
僅僅是玩的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8名大學生就付出被治安拘留15天,并處罰款3000元的代價,8人還將因此超過6月12日回校拿畢業(yè)證的時間。有人為他們喊冤,認為警方小題大作,也有人認為警方做的對,大學生應當接受懲罰。
拘留15日,罰款3000元,合適否?
根據(j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適用行為地法,該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賭博的可處罰行為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賭資較大”時,是可以依法進行處罰的。然而江蘇與山東兩地不同的標準,卻為此帶來了不少的麻煩。雖然按照江蘇省,普通的賭博要人均賭資200元,對于聚眾賭博,人均賭資100元的標準,可能對他們更有利;但從法理的角度,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的法益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應當適用行為地法,即按山東省公安廳規(guī)定的“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的處罰標準,涉事學生確實該罰。
盡管大學生炸金花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但是公安以“聚眾賭博”的自由裁量,頂格對涉事學生進行處罰,似乎有失偏頗。首先,對于是否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的處罰前提,不做深刻的挑剔。其次,在公法的領域內(nèi),法律的適用應當遵循“法不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即法律沒有賦予執(zhí)法者權利時,執(zhí)法者就不得通過“造法”而有所作為。
因此,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該事件中的學生進行處罰是有法可依,應當懲戒的;但是“以聚眾賭博”為由“拘留15日,罰款3000元”,實則越權造法,“罰”過其實?。ǚò罹W(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