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歲的賀曉文是武漢某工程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名普通員工。2012年底,因手頭緊張,他打起了公司挖掘機的歪腦筋。他找到與自己平日關系較好的公司二手機事業(yè)部部長王某,謊稱有朋友需要租用一臺挖掘機在工地開工儀式上做展示。王某欣然答應,在沒有按照公司規(guī)定提供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的情形下,將機器租賃給賀曉文。租賃事宜辦妥后,賀曉文隨即將挖掘機拖走至一工地停放。后來到東西湖區(qū)一典當行,稱自己資金周轉困難,想通過抵押挖掘機借貸資金。隨后,他帶上典當行老板汪某來到停放挖掘機處驗車,并約定第二天提供產權證明資料。
為了提供虛假的產權證明資料,賀曉文以公司的名義打印了一份“設備產權證明”,并蓋上偽造的公司印章,謊稱挖掘機屬其個人財產。隨后,汪老板將價值96萬元的挖掘機作了抵押,先后3次向賀曉文支付45萬元。第一次嘗到“空手套白狼”的甜頭,賀曉文很快就將錢揮霍一空,一個月后,他故伎重演,向另一典當行抵押得到30萬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賀曉文共租賃了公司8臺挖掘機,通過偽造挖掘機產權證明材料后,向典當行抵押或變賣,獲取現金近400萬元。
近日,由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賀曉文合同詐騙案獲判,賀曉文因合同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
![]()
構成合同詐騙罪
知名合同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提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本案中,賀曉文便是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我國法律應對其嚴懲不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