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常年在外打工的劉女士向媒體求助,稱自己13歲的兒子因為追不到女孩受挫,曾割腕自殺了三次。劉女士覺得,是前夫父母的過分溺愛毀了孩子的人生,想以此為由請求變更撫養(yǎng)權。
溺愛孩子引發(fā)悲劇
據了解,兒子4歲時,家住江岸區(qū)的劉女士與丈夫王先生便協議離婚了。劉女士因自己家境沒有丈夫好,又沒有固定工作,為了孩子的將來考慮,她同意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丈夫。王先生的父母都是退休干部,唯一的寶貝孫子小小年紀就失去了完整的家庭,兩位老人很心疼,只要是孫子要的,都想方設法滿足。
2013年,劉女士重新回到武漢工作了解到,兒子從小被過分溺愛,13歲就因追不到女孩子自殺過三次??粗鴥鹤邮滞笊系陌毯?,劉女士非常自責和愧疚,她認為現在只有把孩子帶在自己身邊,重新教育和約束,才有希望得以改正。但是,劉女士自離婚后,除了定期給兒子撫養(yǎng)費,每年就探望一次,是否還有機會爭得兒子的撫養(yǎng)權?
撫養(yǎng)權變更需何種情形?
請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有四種情形: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孩子的爺爺奶奶對孫子更多的是溺愛,給孩子心理以及人生觀、價值觀造成的傷害不小,如果能收集到證據證明前夫的撫養(yǎng)確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爭取撫養(yǎng)權還是有很大機會的。
如何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
孩子撫養(yǎng)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為何要另行起訴呢?因為此次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而是出現了子女撫養(yǎng)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xù),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