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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12年妻子消失5年
2002年10月,賈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外來打工妹閆某后開始交往,很快確定戀愛關系。同年10月底,兩人登記“閃婚”。婚后閆某整日沉迷于網絡,對家務不管不問,時常引發(fā)賈某不滿,雙方的交流越來越少,吵架卻越來越多。
7年后,賈某回到家,發(fā)現(xiàn)屋內空無一人。他立刻出門尋找,找了半天卻沒找到閆某。賈某還抱有一線希望,閆某可能是回娘家了,于是他又奔向閆某的東北老家,結果令他大失所望,閆某并未回到娘家。自此,閆某仿佛人間蒸發(fā)一般杳無音信。
2014年初夏,賈某起訴離婚,直到開庭也沒見到“消失”5年的妻子。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財產情況因無法查清,不作處理。如今,等了5年的賈某感覺沒有了負擔,精神振作,思想輕松,可以正當考慮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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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
知名婚姻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婚姻部主任,易軼律師提示,依照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該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彼^“夫妻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yǎng),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行為,這種扶養(yǎng)關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進夫妻間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間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強夫妻間在物質上的幫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進社會的穩(wěn)定。
《婚姻法》第二十條還規(guī)定“一方不履行扶助義務時,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權利。”一方不履行扶助義務,需要扶助的一方應向村(居)民委員會反映,向所在單位反映,經教育、批評、行政處分仍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的,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訴訟,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遺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閆某與賈某爭吵頻繁,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閆某在未予知會賈某的情況下,便離家出走杳無音信長達5年,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難以接受的,離婚開始新生活或許是最好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