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驚全國的廣西北流“官員買尸”案,如今有了最新進展:北流市檢察院日前以涉嫌盜竊尸體罪,向法院提請公訴。
買尸只為完成“火化指標”
近年來,兩廣交界地帶發(fā)生了一系列跨省倒賣尸體案件。入土安葬后的尸體一夜之間不翼而飛,最終竟被鄰省的官員買去完成火化任務。據了解,由于一些地方攤派“火化指標”,在案發(fā)地區(qū)已形成一條從偷尸、販尸到頂替火化的畸形黑色利益鏈。
由于在廣西北流、岑溪、藤縣、蒼梧等地一直還流傳著“土葬潛規(guī)則”,所以偷尸者往往先把尸體偷走,到火葬場燒掉辦理火化證,再將火化證賣給需要土葬的死者家屬,進而幫助官員完成“火化指標”,結果兩頭牟利。在此次廣西北流“官員買尸”案中,據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已經在附近的鎮(zhèn)上偷了20多具尸體,著實讓人不寒而栗。
盜尸的行為如何認定?
所謂盜竊尸體,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尸體的行為,即采取為他人所不知曉的方法將尸體置于行為人自己實際控制支配之下從而使他人喪失對身體的占有。如從墳墓中、停尸房或從其他任何放置尸體的場所秘密竊取尸體。
這里注意的是,這里的盜竊尸體行為以尸體原來不在行為人控制這下為必要,如果尸體原來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如殺人后直接將尸體轉移、隱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論處。實踐中,如果醫(yī)院停尸間負責人或公墓管理人員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為他人大開方便之門,從而使尸體得以順利被偷運走,那么該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構成盜竊尸體罪的共犯。
盜竊尸體罪如何定罪量刑?
盜竊尸體罪,是指秘密竊取尸體,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下的行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而且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什么,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