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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歲游客以色列漂流溺亡
組團出國旅行是現(xiàn)在人們消遣的最佳選擇,然而旅游也有風險,近日,68歲的宋女士隨團赴以色列旅游,在參加死海漂流項目時不幸溺亡。對于旅行中的意外身亡,旅行社是否要負責任?
今天上午朝陽法院通報,法院一審認定北青旅與宋女士各負一半責任,判決北青旅退還旅游費9000元,賠償死亡賠償金等27萬余元。
2013年7月,宋女士參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團”的旅游。同年10月22日,宋女士如期出行,隨團飛赴以色列。10月26日,宋女士參加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項目時不幸發(fā)生意外,最終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宋女士的兩個女兒認為,北青旅作為組團社、華遠公司作為實際履約社,均應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確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物理成分復雜,旅行社理應明示旅游者該項目存在的危險。其母親已經(jīng)68歲,明顯不合適參加此項活動,導游應當警示并勸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母親身亡,故二人要求北青旅退還團費1.65萬元;要求北青旅、華遠公司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97萬余元。
旅行社被判賠償27萬
知名合同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醒或者救助義務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外出旅游,一定要注意安全,不僅旅行社要保障旅行者的安全,游客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識。(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