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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跪街稱被房產高管玩弄
街道上擠滿了圍觀人群,一名跪地女子、一張手舉照片還有一塊密密麻麻寫滿字的紙板。這究竟發(fā)生了什么事情呢?女子手舉照片中男子又是何人?口中聲稱的“感情被愚弄”到底是真是假?
10月8日上午,鄭州市鄭東新區(qū)商務外環(huán)與商務西四街交叉口一女子跪地舉牌,聲稱自己被河南省房地產業(yè)商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趙某某“欺騙玩弄近4年”。其雙手舉著被舉報人的頭像照片,面前地上擺放著一張打印好的舉報材料。
跪地女子小翠(化名)是在2010年的一個飯局上認識的趙某某。隨后,趙某某就一直給她發(fā)短信打電話示好,并多次邀請吃飯,最后確定戀愛關系。小翠稱后來發(fā)現他并未離婚。兩人因此還時常發(fā)生矛盾。今年上半年,兩人關系徹底破裂。小翠為了證明自己和趙某某的關系,還出示了兩人的交往短信。
河南省房地產業(yè)商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趙某某稱,自己確實認識小翠,但他是被有預謀的誣陷,也是受害者。對于短信內容,趙某某稱“不知道從哪里弄出來的”?!拔覀円呀泩缶膊块T也已介入調查,事實情況以警方調查結果為準。”趙某某說。
對方反駁為預謀誣陷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表示,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
我國《刑法》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究竟該名女子的所為是否是為自己聲討公道,還是像趙某某口中所說的是“一場有預謀的誣陷”呢?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的調查之中,真相自然會水落石出。(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