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處理前
遺產的處理及分配方式,在繼承案件中一直都是熱點和難點問題,特別是事件復雜、當事人眾多的情形,如何才能讓利益的分配得即符合法律又符合實際情況,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1982年,溫某與果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溫小天。溫某與果某曾于2009年購買一套別墅,登記在溫某、果某、溫小天三人共同名下。首付款500萬元,貸款600萬余元。
2010年8月,溫小天與李莉登記結婚。2012年11月,溫小天意外去世。2013年9月,溫某與果某因性格不合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且溫某曾聲明放棄對溫小天名下遺產的繼承。
2014年初,果某認為因溫某放棄了該別墅產權份額的遺產繼承,要求溫某和李莉配合將別墅過戶至自己一人名下,并要求繼承溫小天的遺產,被二人拒絕。果某認為,溫某違背了離婚時的約定,她將溫某和李莉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該套別墅,確認溫某放棄繼承溫小天名下遺產的行為有效。目前,案件仍在處理之中。
繼承法的規(guī)定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且最高院對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常言道:家和方能萬事興,作為親屬,因為金錢而對簿公堂終究不是一件多么光榮的事。希望大家在處理遺產繼承的問題時,可以保持一種平常心的態(tài)度,合理、合法地去分配財產,盡量讓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滿意。(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