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蘭桂坊事件
8月5日上午,新浪微博網友@邱星邱先生發(fā)布消息稱,今天凌晨在成都蘭桂坊發(fā)生了不雅事件,并發(fā)布了數張現場照片,圖片內容為兩名年輕男子,其中一人上身衣服袒開,疑似酒醉昏睡,另外一人“騎”在他的身上。如此之曖昧,是兩人確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還是有好事者故意造謠炒作呢?
根據目前網上殘存的截圖,引發(fā)關注的微博發(fā)布于8月5日凌晨3點31分,圖片共7張,事發(fā)地疑似蘭桂坊某酒吧的門前。圖片內容為兩名年輕男子,其中一人仰面朝上癱倒在地,上身袒露,疑似醉酒后失去知覺。另一男子蹲坐在他身上,并和他有一些肢體接觸。部分圖片還對兩男子的面部和部分位置做了馬賽克處理。
微博內容稱兩名男子正在做一些不雅之事,用詞較為“勁爆”,引起了廣泛關注。在網友的轉發(fā)留言中,除了大量表示震驚的人外,還有不少網友也表達了質疑。有網友留言稱自己當時就在現場,所謂不雅事件其實是當事人醉酒后旁人的施救行為,“脫褲子是不要讓腹部受壓擠迫心肺!……人家做人工呼吸前就先打了120,過了一會兒120就到了……”
成都錦江區(qū)新浪官方微博“錦江發(fā)布”8月5日下午2點27分發(fā)布辟謠信息,所謂的不雅事件其實是酒后昏迷,朋友正在急救。目前,錦江警方已正式介入調查。
已涉嫌誹謗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本罪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本罪屬告訴才處理,即被害人需自訴告發(fā)法院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jié)惡劣的,也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如今,我國已經進入了網絡信息化時代,微博、微信、視頻在短時間內,都有可能得到快速的傳播。有效的加以利用,無疑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很多樂趣,但是如果有好事者為了所謂的人氣或是點擊率而故意嘩眾取寵,那么給人們帶來可能便是痛苦,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管好自己的嘴,讓每一句話能言之鑿鑿,讓每一句話都能充滿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