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被拘獲釋漂尸魚塘
近期,男子被拘獲釋漂尸魚塘事件引發(fā)廣泛關注,家屬懷疑男子系遭受刑訊逼供致死,并且被拋尸魚塘。事實的真相還有待調查,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家屬的猜測具有一定的根據(jù)。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xiàn)實來看,刑訊逼供的壞處不言而喻,對于案件真相的查明,百害而無一利。
5月5日,夏文金涉嫌盜竊被派出所拘留。后夏文金的遺體被人發(fā)現(xiàn)漂浮在魚塘,警方稱“溺水死亡”。家屬看到夏文金身上有傷痕,疑夏是被刑訊逼供致死而遭拋尸。普洱市公安局表示,公安機關將認真查明情況,如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
律師點評:刑訊逼供會杜絕嗎
針對男子被拘獲釋漂尸魚塘一事,北京市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的魏國鵬律師有話要說,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jiān)察等)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國家法定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guī)定禁止刑訊逼供。
魏國鵬律師認為,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專門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男子被拘獲釋漂尸魚塘,如果真的涉嫌刑訊逼供致死,那么實施者必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刑訊逼供在我國由來已久,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盡管法律已經(jīng)對其進行了規(guī)范和制裁,但是要想完全杜絕,尚需時日。(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