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鐵晚點撞死職工
高鐵晚點撞死職工,4死1傷無人問責。高鐵早已惡名在外,近年來,種種事故已經大大降低了高鐵形象,從追尾到撞人,如今又撞死了自己的職工。更可怕的是事情發(fā)生以后,高鐵居然無人被追責,難道人命都是草芥?這樣的慘痛教訓不值得被引以為戒?高鐵晚點撞死職工,4死1傷的說法該向誰討?
據(jù)大連晚報,一位接近中國鐵路總公司的人士透露,22日,D28次(哈爾濱至北京)動車在行至秦沈客運路段時,撞上5名線路作業(yè)人員,致4死1傷,其中包括1名高職畢業(yè)生和2名大學生,3人均才上崗,23歲左右。事故原因系列車晚點,但未能通知給作業(yè)人員。目前尚無人被追責。高鐵晚點撞死職工,高鐵又驚悚了世人。
工傷的認定
高鐵晚點撞死職工,4死1傷該如何處理,尚且不得而知,但是依照報道,這幾名職工應該可以受到工傷保險的理賠。
工傷有認定范圍,下面就詳解一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樣的事情誰都不愿意發(fā)生,高鐵晚點撞死職工,對于不幸職工的家人,更是如同五雷轟頂。希望可以追責責任人,并且盡最大的可能給予遇難職工家屬補償。(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