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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兩步,一步兩步,一步一步似爪牙,是魔鬼的步伐···摩擦,摩擦···”2014年,一首《我的滑板鞋》讓名不見經(jīng)傳的龐麥郎(真名龐明濤)火遍大江南北。同時引人關注的還有他與其所簽約公司華數(sh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經(jīng)紀協(xié)議糾紛。北京華數(sh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稱龐麥郎私下接受演出、接受媒體邀約,拒絕參加公司安排的演藝活動,屢屢違反約定并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于去年12月將龐麥郎訴至朝陽法院,索賠60萬元。根據(jù)朝陽法院承辦法官楊陽介紹,案件受理后,法院積極聯(lián)系龐明濤,但被告并未應訴。同時,龐明濤一直在上海等地不斷出席各種演出活動。
近年來,像龐麥郎這樣消極應訴的人非常之多,光在演藝圈就隨時可列舉以下幾例:如演員張衛(wèi)健的妻子張茜被訴拖欠5.6萬元物業(yè)費,法院聯(lián)系不到張茜本人;跑男鄧超告三個誣陷其出軌的微博博主,但三人中兩個聯(lián)系不上,材料被退回,一個明確表示不會應訴。
像這種情況,被告死活不應訴,那該怎么辦呢?
公告送達
(一)一般是電話電話通知被告,郵遞發(fā)送傳票。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二)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如在鄧超“出軌門”名譽權案中,按照法律程序,承辦此案的法官開始申請登公告,下一步法院也會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滿六十日,即產(chǎn)生送達效力。
缺席判決
(一)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jīng)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適用缺席判決要慎重:
1、要注意審查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等是否已經(jīng)嚴格依法送達給了缺席的當事人。
2、只要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必須在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起,滿15日后才能開庭,公告送達的,在公告期滿60日后,再給其15日的答辯期。
3、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沒有到庭,或者當事人已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等待答復等情形,只能延期審理。
(三)缺席一方在庭審中相對不利。
一方缺席,庭審中要從證據(jù)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和客觀性方面全面審查當事人所舉證據(jù)材料,從而認真查明案件事實。案件事實確實無法查明,要依照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確定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一方如果缺席就無法及時舉證,所以在庭審中相對弱勢。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給付性質(zhì)的判決,給付方照樣需要執(zhí)行判決,所以很多人不服判決會提供新的證據(jù)進行上訴,這在無形中又浪費了司法資源。所以消極地對待訴訟是無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