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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身份證缺陷需彌補
二代身份證缺陷需彌補 ,對于銀行等相關機構而言,在身份證審核上,應更加負起責來。而作為發(fā)證一方的公安相關部門,在這方面的責任更為重大。
近日媒體多次曝光,大量遺失、被盜的二代身份證正被通過網(wǎng)絡進行非法交易,并廣泛用于冒名辦理銀行卡、信用卡等非法金融活動,并成為金融詐騙、洗錢和隱匿犯罪的工具。由于二代身份證設計上存在先天缺陷,哪怕已聲明作廢、掛失的身份證也仍能正常使用。這就給有心利用撿來、買來,甚至偷來騙來身份證,進行非法活動的作奸犯科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給報廢身份證的原主人帶來諸多麻煩和危險隱患。
嚴厲打擊利用身份證犯罪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制作、發(fā)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guī)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發(fā)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