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亞鵬被曝斂財
李亞鵬被曝斂財,自從和天后離婚后李亞鵬力推其書院中國基金會。如今他卻借用慈善機構財斂財,結果自己另搞一手,在弄房地產(chǎn)開發(fā),實在是有點讓人寒心,對于這種不正當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無風不起浪,但是娛樂圈的是是非非實在是很難定奪。
12月18日,國內某知名論壇上出現(xiàn)了一篇實名爆料李亞鵬借公益名義斂財?shù)奶?,發(fā)帖人周筱赟稱,李亞鵬打著“書院中國基金”的幌子進行商業(yè)房地產(chǎn)開發(fā),名為公益,實際上卻是為自己斂財,稱已經(jīng)向北京市民政局實名舉報。就此爆料,有媒體采訪到李亞鵬身邊的工作人員唐女士,她表示暫時不想配合其他人作回應,如果媒體有需要,在22日的發(fā)布會上將邀請書院中國基金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回答質疑,“李先生行得正坐得端,做公益項目一直是他的一個愛好,關于基金會的真實度和商業(yè)性質疑,大家如果有疑問可以在幾天后的發(fā)布會上提問?!?/p>
無中生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通常,散布謠言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如下幾種情況:
1、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yè)信譽的,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2、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guī)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謠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尋釁滋事罪、侮辱罪、誹謗罪、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
媒體如果惡意中傷某人,情節(jié)嚴重的,最可能以誹謗罪定罪,但是誹謗罪“不告不理”,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告訴,法院是不會管這類案件的。李亞鵬要是真得利用基金斂財,那么他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他并沒有斂財,該消息是別人有意中傷他的話,他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需請律師向法院起訴維權。(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