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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貪腐
“中國高鐵第一人”張曙光受賄4700余萬元一審被判死緩。頭頂“中國高鐵第一人”光環(huán),張曙光身份顯赫,曾任高鐵技術引進首席談判代表。身居要職的他竟然貪腐4700余元,令人咋舌。
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單位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情婦羅某(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單位的負責人楊建宇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00余萬元。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gòu)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其受賄數(shù)額4700余萬,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因為其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貪腐之人往往可恨,但在庭審的最后陳述中,張曙光聲淚俱下,讓人又多了些同情。對呀,人若要能吃苦,要那些錢干嘛!人最怕思想松懈,一旦追逐名利,人就會變,往往就會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