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試用期賠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guān)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yè)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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