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獨約定試用期單位有何風險
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yè)不知道如何約定試用期。其實,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nèi)的,《勞動合同法》對單獨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所謂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所謂試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是可選擇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單獨訂立“試用期合同”,則相當于訂立了一份沒有試用期的合同。由于沒有試用期,企業(yè)不能行使試用期特有的解除權(在試用期間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很可能導致企業(yè)留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或者承擔違法解除的后果。相反,如果案例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將試用期約定在勞動合同里面,并且有證據(jù)證明陳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另外,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還隱藏著另一個風險,即可能導致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成立。由于“試用期合同”期限一般較短,如果盲目地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在“試用期”滿后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那么,這就屬于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就會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的成立。
二、試用期一般為多長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應該至少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