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張女士與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撫養(yǎng),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其中《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住房一套,面積34㎡,房屋產權歸兒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權。王女士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時方知未成年兒童不能辦理過戶,其遂以該協(xié)議顯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項條款,重新分割房產歸王女士一個人所有。被告王先生辯稱,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已將這套房子給兒子所有,當時表明原告有居住權,如果將房子轉到原告名下,將侵犯兒子的合法權益。
那么法院到底會支持誰的主張?在房子沒有過戶的情況下,王女士是否可以撤銷對兒子的贈與?
易軼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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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主講律師,北京電視臺《第三調解室》長期專家律師,全國婦聯(lián)公益律師,首屆青年律師辯論大賽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