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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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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禹富詐騙案二審無罪辯護詞

2015-03-24    作者:朱壽全律師
導(dǎo)讀:潘禹富詐騙案,一、二審均由朱壽全為潘禹富作了無罪辯護。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下達裁定書,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現(xiàn)公布二審辯護詞全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受上訴...

潘禹富詐騙案,一、二審均由朱壽全為潘禹富作了無罪辯護。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下達裁定書,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F(xiàn)公布二審辯護詞全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上訴被告人潘禹富的委托,北京市長濟律師事務(wù)所指派律師朱壽全,在貴院受理的焦德紅、潘禹富、趙愛榮詐騙上訴一案中,擔(dān)任其辯護人。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潘禹富伙同焦德紅、趙愛榮隱瞞被告人潘禹富向趙愛榮、焦德紅索要200萬借款的真相,虛構(gòu)郭某某提供的承兌匯票潘禹富讓其家人看過后,將從浙江帶回600萬元投資這一事實,誘使郭某某將兩張共計150萬元的承兌匯票交給被告人潘禹富,后被告人潘禹富將150萬元承兌匯票據(jù)為己有,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本辯護人作為一審辯護律師,在一審?fù)徶姓J為,被告人潘禹富依法不能構(gòu)成詐騙罪;不能排除對郭某某、王某某涉嫌詐騙的合理懷疑;辯護人接受潘禹富家屬的委托,向合議庭表示自己的態(tài)度:待本案真象大白,依法追究郭某某的誣告罪。

在辯護人特別請求一審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依法作出公正判決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完全以公訴人指控的內(nèi)容,幾乎一字不差進行了事實認定,認為公訴機關(guān)所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據(jù)此認定焦德紅、潘禹富、趙愛榮犯詐騙罪,判處潘禹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審判決完全回避了辯護人關(guān)于“不能排除對郭某某、王某某涉嫌詐騙的合理懷疑”的事實與觀點。

在此二審?fù)徶?,辯護人堅持一審?fù)徶械娜哭q護觀點,繼續(xù)為潘禹富作無罪辯護,并對公安機關(guān)介入民商事糾紛深表遺憾,擬以包括本案在內(nèi)的類似案例,報告公安部領(lǐng)導(dǎo),對以刑事手段非法介入民商事糾紛的現(xiàn)象有所抬頭的情況進行反映。

一、主觀上潘禹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以下事實說明,潘禹富借款給趙愛榮和趙銀安后的一系列行為,均為追討并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quán),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一)給付潘禹富的承兌匯票150萬元是用于還款質(zhì)押

當(dāng)被告人潘禹富從浙江前來要賬時,被告人趙愛榮和趙銀安找到同案被告人焦德紅要求還款,被告人焦德紅遂通過王某某向本案被害人郭某某借得承兌匯票150萬元,于2011年10月17日交付被告人趙愛榮,由二人交付被告人潘禹富,用于還款質(zhì)押,并約定由被告人焦德紅三日內(nèi)將200萬現(xiàn)金直接付給被告人潘禹富,潘禹富再將該150萬承兌匯票還給被告人趙愛榮,由趙愛榮交還焦德紅。

(二)潘禹富貼現(xiàn)是由于債務(wù)人到期沒有還款

由于被告人焦德紅遲遲不能在承諾還款期限內(nèi)還款,被告人潘禹富于2011年10月25號將該150萬承兌匯票帶到鶴壁市融信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貼現(xiàn),并約定如有需要,該票據(jù)可以贖回。被告人潘禹富取得的150萬元承兌匯票是趙愛榮和趙銀安對其的還款質(zhì)押,如不能按照約定得到200萬元現(xiàn)金,被告人有權(quán)將該150萬元承兌匯票進行處置。從被告人潘禹富在鶴壁市融信投資有限公司貼現(xiàn)時的贖回約定來看,被告人潘禹富對能夠得到200萬元現(xiàn)金抱有希望,仍然想得到200萬元現(xiàn)金而將該150萬承兌匯票還給被告人趙愛榮和趙銀安。

由此可見,被告人潘禹富取得的該150萬元承兌匯票是被告人趙愛榮和趙銀安對自己的還款抵押,在無法得到二人承諾的200萬元現(xiàn)金后,才將該承兌匯票貼現(xiàn),被告人潘禹富對該承兌匯票的處置行為合法有效。

(三)趙愛榮和趙銀安拉煤賣煤支付余款給潘禹富的行為說明承兌匯票的還款質(zhì)押客觀事實

被告人潘禹富獲得150萬承兌匯票是因為趙愛榮還自己的欠款,潘禹富也給被告人趙愛榮出具了收條,證明自己收到了該還款150萬元。因為還有50萬元欠款沒有收回,被告人潘禹富一直向趙愛榮、趙銀安催要。無奈之下,被告人趙愛榮和趙銀安帶人到被告人焦德紅的煤場拉走了一部分煤,用以償還欠款,對此被告人焦德紅也予以認可。由此可見,被告人潘禹富占有該承兌匯票是合法的,不存在任何非法行為。潘禹富占有該承兌匯票的過程體現(xiàn)了實施票據(jù)質(zhì)押的合法性。

(四)邀請趙愛榮郭某某前來家鄉(xiāng)說明潘禹富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潘禹富得到承兌匯票后,主動邀請郭某某到其家鄉(xiāng)游玩,這一行為本身說明,潘禹富對焦德紅貸款還債抱有信心,希望得到現(xiàn)金200萬元之后將匯票返還給趙愛榮。只是焦德紅貸款還債的現(xiàn)實破滅之后,其才于第八天在鶴壁市貼現(xiàn)。這一客觀事實,說明潘禹富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即承兌匯票的目的。

(五)潘禹富沒有必要伙同被告人焦德紅、趙愛榮騙取郭某某的承兌匯票

從本次借款和還款的過程來看,如果被告人趙愛榮和趙銀安不能按時還款,被告人潘禹富完全可以將被告人趙愛榮和趙銀安及保證人趙愛梅訴至法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被告人潘禹富沒有必要和被害人郭某某發(fā)生直接的關(guān)系,更沒有必要伙同被告人焦德紅、趙愛榮騙取被害人郭某某的承兌匯票,被告人潘禹富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客觀上潘禹富沒有虛構(gòu)投資事實

(一)郭某某對本案所涉?zhèn)鶛?quán)債務(wù)情況十分清楚

郭某某對本案所涉?zhèn)鶛?quán)債務(wù)情況十分清楚,不存在不知道被告人潘禹富向被告人趙愛榮、焦德紅索要200萬借款的事實。以下事實說明了這點:

1、焦德紅拿到被告人潘禹富借出的200萬元承兌匯票后,是郭某某幫助其貼現(xiàn)的。

被告人焦德紅從被告人趙愛榮和趙銀安手中借到200萬元承兌匯票后,過了兩天仍然不能將其貼現(xiàn)進行購煤,趙銀安就和武松松一起從焦作來到新鄉(xiāng)查看情況。被告人焦德紅承諾當(dāng)天就能將匯票貼現(xiàn),于是被告人焦德紅、郭某某、王某某和趙銀安、武松松一起到擔(dān)保公司辦理貼現(xiàn)手續(xù)。在辦理手續(xù)的過程中,趙銀安發(fā)現(xiàn)貼現(xiàn)得到的金額加上貼現(xiàn)費用后不夠200萬元,就質(zhì)問被告人焦德紅是怎么回事。焦德紅承認有一部分款打到了他老婆銀行卡上。趙銀安擔(dān)心錢的安全,要將承兌匯票拿走,郭某某進行阻攔,兩人起了沖突,趙銀安還打了110報警。后來趙銀安讓武松松和王某某去找焦德紅的老婆把卡拿回來??没貋硪院蟛榱艘幌拢X確實在卡上,趙銀安和被告人趙愛榮打了個電話,趙愛榮讓趙銀安放心,此事才進行下去,郭某某為此還向擔(dān)保公司做了保證。幾人吃過飯后,一起去輝縣一家銀行辦理匯款手續(xù)。由此可見,被害人郭某某在幫助貼現(xiàn)200萬元承兌匯票時,就知道該款是被告人焦德紅借趙銀安、趙愛榮的,不是被告人焦德紅自有的資金。

關(guān)于上述事實,在一審?fù)徶?,作為派出所所長的趙銀安,已經(jīng)在“若作偽證愿意承擔(dān)法律責(zé)任”保證宣誓中,當(dāng)庭作了毫不動搖的事實證明。一審法庭對類似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jù),一概視而不見,令辯護人十分失望,萬分遺憾!

2、被害人郭某某參與了數(shù)次與潘禹富見面,并參與了兩次還款過程。

被告人潘禹富從浙江過來要賬,被告人趙愛榮就和趙銀安向被告人焦德紅催款,由于被告人焦德紅沒有錢還被告人趙愛榮及趙銀安,于是提出先還20萬元利息,其他部分用200萬元承兌匯票償還。由于被告人潘禹富想要現(xiàn)金,焦德紅先是將20萬利息給了潘禹富,被告人趙愛榮和潘禹富、焦德紅及王某某、郭某某在輝縣吃飯時,焦德紅將20萬元現(xiàn)金交給趙愛榮,一小時后趙愛榮又將20萬元交給潘禹富。后郭某某又讓王某某從他車上的包里拿出200萬的承兌匯票,給被告人潘禹富。但潘禹富想要現(xiàn)金,沒有要承兌匯票。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焦德紅和王新堂、焦宗亮、郭某某四人在新鄉(xiāng)北站云妹賓館潘禹富住的房間,焦德紅還給趙愛榮150萬元承兌匯票(一張50萬元,一張100萬元)。當(dāng)時被告人趙愛榮、潘玉富和董輝(焦作人)在場。趙愛榮當(dāng)場就把這150萬元匯票支付了潘禹富。被告人潘禹富給趙愛榮寫了一張收據(jù),并簽了名字、日期,給了趙愛榮,趙愛榮又在收據(jù)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然后就給了被告人焦德紅。當(dāng)時被告人潘禹富認為150萬元承兌匯票是用來抵押的,為了讓他們承認這點,就拿去復(fù)印了一份,讓趙愛榮、郭某某在復(fù)印件上簽名。郭某某就在復(fù)印件上簽了郭某某名字、身份證號碼和日期。趙愛榮也簽了字。焦德紅還說:先給他們150萬承兌匯票,七天后他的錢過來了,就直接把200萬現(xiàn)金打給潘禹富,然后把承兌匯票換回來。趙愛榮和潘禹富就同意了。在整個還款過程中,郭某某都在現(xiàn)場,對還款原因及過程一清二楚。

3、從被告人潘禹富及被害人郭某某的短信通話和郭某某和被告人潘禹富去浙江的行為中可以看出,被害人郭某某知道這150萬元承兌匯票的用途。

在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潘禹富收到150萬承兌匯票之前,被告人潘禹富就數(shù)次和被害人郭某某聯(lián)系,催促趕緊解決幫助還款之事,被告人趙愛榮同時也給被告人潘禹富發(fā)短信,要潘禹富放心,郭某某很快就會解決他需要的款項。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潘禹富取得承兌匯票后,邀請被害人郭某某和被告人趙愛榮去浙江,被告人焦德紅還給了郭某某1萬元的費用。到了浙江后,郭某某向潘禹富索要承兌匯票,因為被告人焦德紅承諾的200萬元現(xiàn)金不能到位,被告人潘禹富拒絕將承兌匯票交付給郭某某。由于被告人潘禹富知道該承兌匯票是郭某某借給被告人焦德紅用于還賬的,又考慮到以后可能和郭某某合作生意,在郭某某發(fā)短信向其索要匯票時就承認會認賬,會將承兌匯票還給郭某某,同時也向郭某某說明,只有到期還清全部資金,才可能重新投資,可帶600萬。但因為被告人焦德紅無法如約歸還200萬元現(xiàn)金,將承兌匯票歸還給趙愛榮、趙銀安的事也無法兌現(xiàn)。被害人郭某某在短信中也承認“他們當(dāng)時說用一星期”,這就說明被害人郭某某對被告人焦德紅借走承兌匯票也是明知的,不存在不知道被告人潘禹富向被告人趙愛榮、焦德紅索要200萬借款的事實。

(二)郭某某的150萬承兌匯票是其為焦德紅還款提供的質(zhì)押

沒有證據(jù)說明,被害人郭某某是因為潘禹富虛構(gòu)事實的行為,而上當(dāng)受騙,并自愿交出承兌匯票。該150萬承兌匯票是其為焦德紅的還款提供的質(zhì)押。

1、150萬元承兌匯票的現(xiàn)場交付字據(jù),證明郭某某代為還債的事實真相。

因借款到期被告人焦德紅無錢還債,遂向郭某某提出借其150萬元還債。經(jīng)郭某某同意后將150萬元承兌匯票交付給被告人焦德紅,由焦德紅支付給被告人趙愛榮,被告人趙愛榮又將承兌匯票支付給被告人潘禹富。被告人潘禹富讓趙愛榮出具了收條,趙愛榮在收條上簽字后將收條交給被告人焦德紅。為了保證承兌匯票真實性,郭某某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自己的名字。

2、焦德紅的承諾實際是將承兌匯票作為票據(jù)質(zhì)押。

被告人焦德紅承諾說,先給150萬承兌匯票,三天后他的錢過來了,就直接把200萬現(xiàn)金打給潘禹富,然后把承兌匯票換回來。

3、潘禹富將150萬承兌匯票貼現(xiàn)是因為焦德紅沒有兌現(xiàn)承諾。

在焦德紅沒有給潘禹富匯一分錢的情況下,被告人潘禹富將150萬承兌匯票貼現(xiàn)后使用。在此過程中,潘禹富損失了10萬元的貼現(xiàn)費用。

4、承兌匯票并非直接從郭某某手中得到,實際上是趙愛榮因欠款而支付給潘禹富的。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潘禹富取得郭某某的150萬元承兌匯票,并非直接從郭某某手中得到,而是從被告人趙愛榮手中取得,是趙愛榮還欠款所用。至于被告人焦德紅如何從郭某某手中取得該承兌匯票并將承兌匯票支付給被告人趙愛榮,與潘禹富沒有任何關(guān)系。

這一事實說明:潘禹富并沒有實施虛構(gòu)事實的行為,使郭某某上當(dāng)受騙,并自愿交出承兌匯票。

(三)潘禹富在催款過程中并沒有承諾投資600萬元的事實

被告人潘禹富在催要欠款的過程中,并沒有和被告人趙愛榮、焦德紅共同虛構(gòu)郭某某提供匯票讓潘禹富家人看過后就投資600萬元的事實。

1、沒有證據(jù)證明潘禹富讓其家人看過匯票后投資600萬元的承諾。

辯護人提請二審法庭注意本案證據(jù)事實:

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潘禹富直接向被害人郭某某說過“如果提供匯票讓潘禹富家人看過后就投資600萬元”的話;

除了焦德紅的明顯偽證(在辯護詞三、(五)中對此有說明)外,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潘禹富與被告人趙愛榮、焦德紅商議過欺騙郭某某之事;

即使郭某某聲稱潘禹富對其說過這樣的話,也沒有任何證據(jù)加以佐證;

被告人焦德紅、趙愛榮供述中也只是說明潘禹富和他們說過如何還款之事。

2、潘禹富考慮再投資600萬元的前提是借款能夠按時收回。

被告人潘禹富發(fā)給郭某某的短信中明確說明,如果借款能夠按時收回,可以再投資600萬元。但該600萬元是通過被告人趙愛榮、趙銀安投向被告人焦德紅煤場的,和郭某某沒有任何關(guān)系。

至于投資到位后郭某某可以用一部分,那是被告人焦德紅和王某某對郭某某講的。對于這一說法,被告人潘禹富既沒有授意,也沒有與趙愛榮、焦德紅等人商議。

3、潘禹富在200萬借款沒有收回的情況下再投資有悖常理。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所謂“被告人潘禹富將承兌匯票拿回家讓家人看看以顯示煤場的實力,就可以再投資600萬元”的說法,更是不符合常理。作為一個經(jīng)常投資的生意人,被告人潘禹富不可能在200萬借款沒有收回的情況下再進行投資,更不可能伙同別人從家里再騙出600萬元。由此可見,被告人潘禹富在催要欠款的過程中,并沒有實施欺詐行為,沒有虛構(gòu)事實騙取郭某某的150萬元承兌匯票。

綜上,被害人郭某某對本次借款及還款的情況十分清楚,不存在不知道被告人潘禹富向被告人趙愛榮、焦德紅索要200萬借款的事實;被告人潘禹富在催要欠款的過程中,沒有和被告人趙愛榮、焦德紅共同虛構(gòu)郭某某提供匯票讓潘禹富家人看過后就投資600萬元的事實,沒有實施欺詐郭某某的行為。

三、檢方指控潘禹富犯罪的證據(jù)嚴重缺失

(一)焦德紅供述明顯反復(fù)

辯護人認為,焦德紅作為三被告中唯一認罪的人,正是由于其自知罪責(zé)難逃,所以故意選邊站,選擇了作偽證以幫助本案的被害人郭某某、證人王某某。

在本案中,焦德紅的前幾次供述,均表明證人王某某、被害人郭某某在涉案匯票轉(zhuǎn)移前,就知道潘禹富來要220萬的本金和利息。(焦德紅筆錄22頁下方,包括劃掉和未劃掉的部分;23頁上方;25頁最上方;29頁)

但是在其筆錄29頁后半部分開始,焦德紅先否定了郭某某知情;從35頁開始,焦德紅又否認王某某知情。

焦德紅的供述把王某某、郭某某知情的部分完全推翻。所有責(zé)任都被歸入目前的三被告潘禹富、趙愛榮、焦德紅身上。

為什么焦德紅在第一次筆錄里特意說了王某某知情又劃掉?從29和35頁筆錄開始焦德紅為什么突然推翻證言?

作為辯護人,我們當(dāng)然會指責(zé)焦德紅改變后的證言是虛假的。但是我們也可以把這一問題暫且擱下,看看其他更明顯的問題。

(二)王某某、郭某某、焦德紅對出示200萬和150萬匯票的原因之解釋疑點太多

本案中,案件的焦點其實就是潘禹富等人是在什么情況下取得150萬匯票;或者反過來說,被害人郭某某是在什么情況下提供了匯票的?

郭某某,先后提供了200萬、150萬兩次匯票。第一次提供了200萬,但匯票并未轉(zhuǎn)移占有;多日后又有兩張共計150萬的匯票被轉(zhuǎn)移給了潘禹富。

辯護人不討論雙方針鋒相對的、對轉(zhuǎn)移的來龍去脈的證言,只針對王某某、郭某某、焦德紅對他們提供匯票原因的解釋:

簡單來說只有4個字:疑點太多。

1、關(guān)于王某某證言及焦德紅供述。

王某某、焦德紅二人稱,他們找來匯票是為了“展現(xiàn)煤場的實力,吸引潘禹富投資600萬、讓潘禹富不要著急要錢(當(dāng)然,王某某否認自己知道還錢的事兒)”。

那么,按照正常邏輯,煤場如果要向潘禹富展現(xiàn)自己的經(jīng)濟實力,拿出了一些匯票證明自己有錢,這種情況下,可不可能告知潘禹富:

“這匯票我得拿走,是借朋友的,我們沒錢?!保ㄍ跄衬匙C言,證人卷26頁;焦德紅證言,被告供述第40頁也有類似描述)。

說出這話,等于是王某某自己推翻自己5秒鐘前說的話。

2、關(guān)于郭某某證言。

郭某某也說:“潘禹富拿著我的承兌匯票給他二哥看,以證明煤場有實力,有人往里投錢。”——毫無疑問,這里暗示的就是潘禹富欺騙自己的親人,說郭某某要往煤場投錢。

公安人員問:“潘禹富的二哥是否知道該匯票的來源和用途。”

郭某某回答:“知道,我專門對他講,這150萬承兌匯票是我的,我和潘禹富他們沒有任何關(guān)系?!?/p>

如果郭某某真的對潘禹富的二哥說了這種話,那么等于直接是扇了潘禹富的嘴巴。潘禹富當(dāng)場就會翻臉,潘禹富的親人也會問清事情原由。但是事實上,郭某某從沒提過有任何翻臉,因為他根本就沒說什么“我和潘禹富他們沒有任何關(guān)系”。

3、一審法院采信疑點太多的證言,令人遺憾。

請不要忘記,郭某某和王某某承認,郭某某是為了用一下潘禹富以后投資的錢做自己生意的周轉(zhuǎn),所以才幫王某某的。也就是說,郭某某有動機幫助潘禹富騙家人、拿600萬投資,這種情況下郭某某不可能直接推翻潘禹富的話。

辯護人再打一個很恰當(dāng)?shù)谋确剑航俜顺謽寭尳巽y行,大喊“所有人不許動,我有槍!”然后突然加了一句:“大家別怕,是玩具槍。”

這合理嗎?前后矛盾、有悖常理的證言,一審法院也予以采信,令人遺憾。

王某某、焦德紅說:“拿匯票是為了展示實力”,后一秒又說“但是我告訴潘禹富了,這錢是我們借的,得還回去,不能用?!?/p>

郭某某想要用潘禹富的投資款,自然應(yīng)該幫助潘禹富得到投資款,結(jié)果呢,當(dāng)著潘禹富在銀行工作的親人說:“我和潘禹富他們沒任何關(guān)系”。

這合理嗎?一審法院就敢認可這樣的證人、被害人的證言。

(三)關(guān)于提供匯票的真相

辯護人已經(jīng)提到了,郭某某為何提供承兌匯票,在本案中是非常重要的焦點。通過他提供承兌匯票的原因和具體情況,可以分辨出郭某某、王某某、焦德紅是否都知道潘禹富來要欠款。

但是,在這個關(guān)鍵情節(jié)上,郭某某、王某某和焦德紅,為了能自圓其說,就編造了一個疑點太多的謊言。也難為他們了,因為辯護人想了半天,也確實沒有什么合理的解釋,能解釋通為什么郭某某要拿出匯票,并且允許匯票脫離自己雙手的控制。

除開郭某某等人這個不能自圓其說的說法外,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郭某某、王某某當(dāng)時知道潘禹富來要錢的事情。郭某某、王某某為了吸引以后的600萬投資,所以才愿意提供承兌匯票。

在他們的如意算盤里,應(yīng)該是斷定焦德紅和王某某一定能拿下貸款,然后順利把承兌換回來,再從潘禹富那邊騙來600萬投資。

(四)郭某某、王某某是否知道煤場欠款

辯護人認為,雖然郭某某和部分證人都否認,但是郭某某、王某某是應(yīng)當(dāng)知道煤場欠錢的。這種明知狀況下,仍然出示、轉(zhuǎn)移匯票,難道能僅僅歸咎于“不小心”?

證據(jù)就在于,焦德紅、王某某去貼現(xiàn)潘禹富的200萬承兌時,有趙銀安、郭某某在場。甚至貼現(xiàn)的地方都是郭某某找的。

貼現(xiàn)后,由于焦德紅意圖把現(xiàn)金打入其妻子賬戶,趙銀安擔(dān)心資金安全,遂與焦德紅、王某某、郭某某發(fā)生沖突。事態(tài)最終演化為公安出警。

試想,在自己替王某某找來貼現(xiàn)公司,而且還爆發(fā)了這么嚴重的沖突后,郭某某怎么可能不了解大致情況?僅僅一個月后,借款人就跑來了新鄉(xiāng),郭某某能不想想嗎?

王某某更是脫不開關(guān)系——他自述明知200萬是浙江老板的錢,第一個月要出20萬利息。就算你堅稱“我就是不知道什么時候還本金”,就算焦德紅先說“王某某知道還本金的事兒”,又改口說“我記錯了,當(dāng)時沒跟他說”(焦德紅卷P29和P35、36頁)。這種說辭有任何可信度嗎?明明知道錢是借的,要出利息,一個月以后又看到了借款人,王某某就敢不想一想、問一問是不是來要債的?!

(五)焦德紅兩頭騙、供述不可靠

整個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焦德紅、王某某是最關(guān)鍵的連接點。辯護人認為,焦德紅、王某某有明顯兩頭騙的動機——即一方面想方設(shè)法拖延對潘禹富的還款,一方面又想吸引潘禹富投資。另一方面又要從郭某某那里得到承兌匯票,否則就沒有任何借口可以搪塞潘禹富、吸引潘禹富投資。

正因為這種“兩頭騙”的心態(tài),才導(dǎo)致了焦德紅的供述呈現(xiàn)多變的態(tài)勢。

比如前面說過的焦德紅卷P29、35、36頁,先供述和王某某說過借款還款的事情,后來又改口說記錯了。焦德紅在聽到趙愛榮和焦德紅自己的電話錄音后,更表現(xiàn)出了言辭的動搖,甚至公安機關(guān)都要釋明他,他的供述矛盾疑點很多。

辯護人認為,正是由于焦德紅兩頭騙的這種心理狀態(tài),才會采取兩頭騙的行為,進而導(dǎo)致了供述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不一致。請二審法庭特別注意。

有一處被一審判決采信的關(guān)鍵證言,辯護人必須提請二審法庭注意——焦德紅關(guān)于其與潘禹富、趙愛榮合謀商議情節(jié)的問題:

在案卷中,焦德紅的供述提到,說其和潘禹富、趙愛榮合謀詐騙郭某某的承兌匯票。焦德紅供述第60頁最上方,公安人員問焦德紅:“你們是否一起明確商量過這事兒?”

焦德紅回答:“我們沒有明確商量過,但是心里很清楚……”

這是明顯為了把潘禹富、趙愛榮拉下水的說法。

辯護人提請二審法庭注意焦德紅在兩次庭審中的表現(xiàn):其在一審?fù)徎卮鸱ü偌案鞣饺藛T問題中,總是與郭某某頻頻交換眼神;在剛才接受詢問時有氣無力、吞吞吐吐、不置可否的神態(tài)。

辯護人必須進一步強調(diào):焦德紅這個本案中最反復(fù)無常的人做出的證言,實際上是全案唯一一份指控潘禹富、趙愛榮參與合謀詐騙郭某某的證據(jù)。但一審判決正是依據(jù)這樣一份孤證,而且是這么一個反復(fù)無常的人作出的孤證,就認定了合謀詐騙的關(guān)鍵情節(jié)。

(六)各言詞證據(jù)嚴重沖突不能證明潘禹富有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檢方提供的言詞證據(jù)嚴重沖突,不能證明潘禹富有罪:

1、本案中各當(dāng)事人的言詞證據(jù)嚴重沖突,根本達不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水平。

2、被害人一方各個當(dāng)事人的供述明顯不合理、無法自圓其說,刻意為之痕跡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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