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摔傷保險公司拒賠
聊城某中學學生小趙入學不久,下樓時不慎將雙腿跌傷,經(jīng)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保險公司竟稱其傷殘級別不夠,不予賠保。此話一出,讓人唏噓不已。
小趙住院治療48天,花費35020.74元。待出院后,趙父遂拿著相關手續(xù)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合同中有“只賠償7級傷殘以上的賠償金”條款為由,拒絕支付小趙賠償金。
趙父與保險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共計35020.74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該案中,保險公司稱保險條款規(guī)定傷殘7級以上的,才支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按照保險公司的這一條款,保險公司就不能賠付小趙的傷殘金,但保險公司只提供了保險條款,而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針對其自己的主張,所以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小趙保險金共計35011.74元。
免責條款相關規(guī)定
本案中,保險公司按照免責條款拒絕予以賠償。但是免責條款是否產生效力,是要依據(jù)當事人是否盡到先合同義務,即對合同條款盡到提醒注意的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p>
由于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保險公司應該依法進行賠償。
簡單地說,保險公司要承擔告知不能的責任。不僅是保險公司,任何商家在商品買賣當中,特別注意事項要進行特別提醒,不要企圖蒙混過關;否則,很有可能在日后要承擔告知不能的責任。
唐春林律師辦案心得:因保險理賠、退保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大量存在,在保險公司強大的法律團隊和資源優(yōu)勢面前,維護當事人權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據(jù)理力爭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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