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存在疑問較多。在準確理解這類期限的合同方面,主要須把握以下三點:
(一)按照法律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與原固定職工的“終身制”截然不同,只要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可以解除該合同。
(二)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除規(guī)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即可訂立之外,還特別規(guī)定了屬于弱勢群體的勞動者只要具備某些條件,即擁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求的權利,用人單位則不能拒絕,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三)對一些弱勢群體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的規(guī)定,分為兩類,一類是一次性政策,另一類是長期性政策。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針對固定工制轉為合同制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須具備的條件中,“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就是一次性政策,只能在這種轉制的特定時期適用,而其他兩項規(guī)定則是長期性的政策?!秳趧臃ā返?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也是長期性的政策,可隨時適用。對這一長期性的政策,也應全面理解。也就是說,勞動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用人單位方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期限合同的要求。三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用人單位均可不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把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guī)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牧x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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