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女士于2011年1月1日起到某商場做銷售,一直到2012年8月31日該商場與劉女士解除勞動關系時,雙方都未簽訂勞動合同,并且當時約定了每月工資2000元。2012年10月,劉某申請仲裁,因不服仲裁委的仲裁結果,將該商場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商場支付自己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日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00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商場支付劉女士自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2000元。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雙方就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此案中,從2012年1月1日起雙方就不再是沒有合同的狀態(tài),而被默認為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而公司不需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一個月即是用人單位的“寬限期”,雙倍工資的計算應將此月刨除?!秳趧雍贤▽嵤l例》的第七條更是明確了在用人單位自用工時起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倍工資計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因此,工作后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最多也就只能拿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不能認為自己沒簽合同,就能一直把錢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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